“循环证明”,是冤?还是怨?

广东普法
+ 订阅

近期,一则社会新闻引起热议:为继承已故父亲的一笔存款,陈先生陷入证明“我爸是我爸”的循环,在银行、公证处、派出所、居委会之间来回跑了七、八次,历时7个多月仍然没能拿到他父亲的存款。

各方理由“充足”

群众的烦心事就是解决不了

我们来回顾一下整个事件:

银行,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18年修订版)》,称要想取出存款,必须作公证继承。

当地派出所,认为陈先生与其父亲在同一户口本上,已能证明其与父亲的关系,户口本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证明,据此产生的责任由公安部门承担。同时,公证机构可出具公函,派人到派出所查看户籍底册。

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户口本不能反映所有亲属关系,公安部门是户籍的主管部门,信息最可靠、权威,应该出具有关证明;加上公证材料需要存档,仅查看户籍底册,不能满足公证存档要求。

居委会,依据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亲属关系证明属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第一项,所以不能开具。

今年3月以来,陈先生为此事多次奔波于银行、公证处、派出所和居委会之间,但问题迟迟解决不了,继承公证难以办理,银行存款无法取出。

当事人冤吗?

人去世后,其财产会被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要明确三件事:去世时间、哪些人是继承人,哪些财产属于遗产。陈先生遇到的问题,其实是除了他以外,他父亲还有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在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或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陈先生才能独自领取他父亲的存款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个人生前如果没有遗嘱,他的遗产将以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法定继承人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话,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

法律上排他性,体现在法定继承中就是,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顺序依次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总是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是要分别明确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当中,哪些人健在,哪些人已经死亡。其中健在的人,哪些人表示继承,哪些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已经死亡的,要确定是先于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因为法律上还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法律问题。

真实合法是公证的重要原则。为了证明上述情况,当事人通常要提供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其中,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由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或户籍底册获得。如果遗漏了继承人,当事人不能顺利继承财产,导致继承人之间纠纷和诉讼;公证处和银行都要承担过错责任。

掌控证明资源的单位该怨吗?

户口簿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让我们来看看户籍登记上的内容,对照一下法律规定,看看到底具有何等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对每个公民的身份、居住地和亲属等关系及变动情况依法实施的一种记载。

通过户口登记,对公民实施身份记载后,仅仅是国家法律对公民身份的认定,掌握人口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人口数。可以说,户口登记是公民身份信息、自然情况的一个汇总。

而根据《婚姻法》《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可以是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可以是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兄弟姐妹可以是同胞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虽然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人口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和年代更迭,原来配偶、父母、子女在同一户籍可能已经不在同一户籍,户口簿也会更换。户口簿已经不能完整地体现一个人完整的家庭关系。

因此,单凭户口簿很有可能遗漏合法继承人,查阅户籍底册成为了解同一户籍人员亲属关系的方法之一。

公证处冤?怨?

近年来,假材料、假证件泛滥,给公证执业带来挑战。为了保证公证质量和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法律赋予了公证机构核实权。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该规定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但是有时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真假难辨,仅利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审核是否属实,需要公证机构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从而审核申请公证的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真伪。二是公证机构应当核实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办证规则需要核实,另一种是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有疑义。三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公证机构行使核实权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证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证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核实。

“循环证明”,是冤?还是怨?其实一目了然。对于此次出现的问题,当地政府应召集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帮助当事人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并对当前公证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建立公证、公安等部门联动办理机制,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对类似问题进行排查整治,杜绝有关部门要求群众提供“循环证明”、“奇葩证明”等现象。

陈先生遇到的“循环证明”问题并非偶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根源在于基层政府相关部门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对“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理解不深不透,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将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有些政府部门首先想到的是规避自身责任,相互推诿扯皮,导致群众陷入“我爸是我爸”的循环证明、办事无门困境。政府各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协作,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