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江歌母亲江秋莲以侮辱罪、诽谤罪将网民谭斌诉至法院,该案现已二审宣判,谭斌被判决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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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的惨案发生在2016年,不知道的读者们可以自行百度,被害人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被其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该案在国内引发的广泛的关注。网络上逐渐也出现了很多声音,其中就包括被告人谭斌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很多关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和漫画。而后,江秋莲以侮辱罪、诽谤罪向法院起诉谭斌。
那么,为什么谭斌构成犯罪不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却是由江秋莲本人去法院起诉呢?
这就涉及到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因此,虽然是刑事案件,但涉及侮辱罪、诽谤罪,一般情况下需要自行向法院起诉。而这也是法律对公民名誉、人格权利提供的有力武器。
为什么谭斌发布侮辱、诽谤的内容就需要坐牢,而有些人就只要道歉或者赔偿就可以了?
侮辱、诽谤的民事侵权案件也很多,在民事案件中,一旦查明了侮辱、诽谤的事实,被告需要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等,但是不用坐牢。刑法是处罚严重违法的行为,所以当侮辱、诽谤的行为严重程度达到法律规定的情况,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的事实,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就构成犯罪。
据报道,2018年2月25日,谭斌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他人创作的系列漫画,公然丑化江秋莲形象,侮辱江秋莲人格。经公证,该系列漫画浏览数为24600余次……所以,谭斌的行为必然受到刑法的处罚。而且就算侮辱、诽谤没有达到入刑的条件,比如有些人对他人不满,就在朋友圈里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4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不断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同时,也让侵权行为、犯罪行为更易发生。2017年《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网络实名制由此有了法律基础,可以进一步规范网民们的网络行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谨慎发言,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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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三木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15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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