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小茹(化名)到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接受医疗美容,没想到自己的照片却被该公司擅自发在了微信公众号上打广告。小茹向香洲法院提起肖像权纠纷诉讼。
近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向小茹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维权费用等合计12940元。
未经客户同意盗用朋友圈图片推广业务
2018年6月28日,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文章,宣传“自体脂肪全脸填充”手术效果。文章开头便附上了一张小茹的照片,文字部分提及“问题分析:额头不圆润、太阳穴凹陷、平扁的苹果肌、下巴不够翘;解决方案:自体脂肪全面部填充”等内容,而在“XX术后效果”小标题段落中,又附上了另外10张小茹的照片,并在文字部分写道“XX做了自体脂肪全面部填充后,面部的丰盈感明显增加,肌肤看起来更加饱满、有弹性,整体给人以青春活力之感”。次日,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又发表另一篇文章,再次使用了小茹的9张照片。小茹被用在文章中的所有照片均没有做马赛克遮挡。
小茹曾于2014年在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做过某项医疗美容,但并未做过文章中所说的“自体脂肪全脸填充”手术。在接受医疗美容前,小茹按该公司要求拍摄了一张照片,也就是上述文章中的第一张照片。手术完成后,该公司咨询师添加了小茹的微信。让小茹意想不到的是,该公司竟直接盗用了她朋友圈的照片,发布在上述文章中用于广告宣传。
小茹将上述文章截图保留,并进行了公证,随后以肖像权纠纷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删除侵权文章,保证不再使用其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等合计83340元。
侵犯公民肖像权被判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承认未经小茹同意使用了她的多张照片,但辩称公司微信公众号总用户仅有2946人,案涉两篇微信文章的阅读量分别为167和170,其中还包括该公司内部员工的阅读及一些用户重复阅读的情况,影响范围非常有限,小茹投诉后,该公司已经马上删除了案涉文章,且文章中并未提及小茹的真实姓名,而小茹也并非公众人物,不可能对小茹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认可小茹提出的赔偿要求。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以推广、介绍其经营的整形、美容项目,但该公司未经原告小茹同意,擅自使用小茹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并虚构小茹实施过上述美容项目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由于原告并非公众人物,案涉文章阅读点击量不大,被告自动停止侵害、删除照片,侵权持续时间不长,造成的不良影响较为轻微,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香洲法院对小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后,香洲法院判决被告珠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向原告小茹书面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使用小茹肖像;向原告小茹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支付维权费用7940元。
【法官释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如制作广告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许多人喜欢通过朋友圈分享自己的生活,但发布的照片却容易遭到随意盗用,个人肖像权也因此而受到侵犯。网络侵权案件存在一定的取证和举证困难,当个人肖像权受侵犯时,一定要设法及时保留证据。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在人格编中对肖像权保护规范进行了充实与丰富,首次针对肖像权的客体、内容、财产利益及合理使用等进行了明确,公民肖像权将受到更周全的保护。
【采写】何丽苑
【通讯员】林碧娜 彭海鸥 梁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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