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斗殴、敲诈勒索、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多名“黑老大”受法律制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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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各地法院宣判多起涉黑案

依法严惩一批涉黑恶犯罪分子

持械聚众斗殴、暴力垄断周边赌场

清远2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近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明等2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明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44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明早期因在清远市清城区争夺地盘时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服刑期间结识被告人陈某全等人。2015年,刑满释放的陈某明伙同陈某全等人在北江干流实施非法采砂,积累经济基础,逐步形成具有一定势力的团伙。据了解,该团伙长期盘踞在陈某明的酒吧附近,基本由35岁以下的青年人组成,甚至有部分成员未满18岁,成员大多血气方刚、出手狠辣,组织结构和暴力特征十分明显。

该团伙多次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结伙故意伤害他人,任意打砸他人财物,致1人死亡、5人轻伤;通过威胁、打砸等方式强迫他人提供开设地下赌场的场所,以暴力手段形成垄断地位,非法获利180万余元;实施高利放贷,通过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催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当地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陈某明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明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其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组织实施多起暴力犯罪打击竞争对手

珠海黄耀宏29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10月1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耀宏等29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耀宏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6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至4年不等,部分被告人并处财产刑。

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梁家荣(另案处理)通过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黄耀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多起暴力犯罪打击竞争对手。

法院审理查明,受梁家荣指使,黄耀宏以鸿某公司的名义与斗门区荔山村、虎山村签订合同,承包了赤鼻岛周边海域。为实现对该片海域的非法控制,黄耀宏招募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加入鸿裕公司,多次肆意持械殴打周边的渔民及工程施工人员,并通过贿送大量财物拉拢村干部,组织、操纵部分村民骚扰、驱赶、殴打当地养殖户并强拆其养殖设施。

受梁家荣的指使,黄耀宏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合作开发、修建防火通道、平基复绿等名义,在斗门区8个村属山和1个林场长年非法采矿,共非法采挖山体、砂石约1540万立方米,涉案金额约5.9亿元,使国家矿产资源及当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

黄耀宏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予以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清远英德法院宣判丘柏良等37人涉黑案

主犯被判25年

近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丘柏良、丘业安等3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丘柏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262万元。被告人丘业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260万元。其余3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随着以赖春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佛冈县的覆灭,以丘柏良、丘业安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逐渐取代其并发展壮大。为积蓄经济实力,2008年下半年,丘柏良等人在佛冈县南海食街南海沐足城开设赌场,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庇护。2009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场现场抓获52人,并于次日全部释放,该事件标志着以丘柏良、丘业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成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丘柏良、丘业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丘浩明等5人为骨干成员、赖志亮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邓洁枝等12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经该组织筹划并通过非法手段,让丘柏良竞选到佛冈县汤塘镇新塘村委会主任。丘柏良上任后充分利用组织势力,通过威逼、利诱等方式,使得村集体班子成员邓洁枝等人绝对服从其指示,愿意为其及丘氏家族为中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完全控制了新塘村委会的财政、人事权等。期间,丘柏良指使邓洁枝等人贪污、侵吞村集体资产,非法收受工程老板贿赂,强行收受村集体铺位承租人的“顶手费”,强行索取办事群众的盖章费用,违规建立为其个人所用的“小金库”等,共计牟利数百万元以上,严重破坏了新塘村委工作秩序,严重损害当地群众利益。

该组织为不断扩大在佛冈地区的影响力,由丘柏良幕后统筹并做好善后工作,丘业安直接指挥实施,组织成员丘浩明等人积极参与,在佛冈县内实施了一系列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绑架、寻衅滋事、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进一步彰显组织实力,丘业安、丘浩明等人还多次组织上百人持枪、铁棍及砍刀等凶器与其他团伙摆场对峙,以威逼、恐吓佛冈县区域的其他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被告人丘柏良、丘业安为首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黑恶势力是生长在社会的毒瘤

不仅破坏社会稳定

还会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

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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