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
选择健身的人也越来越多
但是,出于私人原因
也会出现转让健身卡的情况
小林为了转让一张7.8万元的健身卡
却陷入了教练张某的骗局
先后向其转账96次
共计转出44万余元“转卡手续费”
近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跟着小咚一起来看看
2018年7月
小林在某健身房
充值了一张7.8万元的健身卡
同年11月
小林动了将健身卡退掉的念头
得知这一情况
教练张某提出
健身房不允许退卡
但其可帮忙将卡转让
不过,张某提出
不论是否成功转出,每次介绍都要向健身房先缴交30%的转让费,转让成功后,多收取的手续费会一并退还。
小林相信了
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
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
向张某支付“转卡手续费”96次
共计445448元
然而张某的介绍没有一次成功
小林开始怀疑张某
2019年9月17日
小林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公安机关通知
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除小林外
张某还经常以帮忙购买低价会员卡等为名
骗取其余22人钱款共计52870元
案发后
其用于作案的苹果手机一部
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
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并签字具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
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83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予采纳。
综上,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最后小咚提醒各位
无论在健身房或其他地方
办卡消费还需理性对待
不要因一时冲动消费
给自己造成损失
来源 | 东城普法综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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