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拟规定:平台不得以搜索降权、屏蔽等手段“二选一”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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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公告,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删差评”、平台自动续费、捆绑搭售等问题进行针对性规范。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市场监管总局称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

平台与商家建立独家经营合作,或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

因不愿与平台签订独家协议,商家的店铺被强制下线或遭到搜索降权……近年来,部分大型网络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消息,引起了诸多关注。

去年12月,南都反垄断课题组发布《电商排他性交易与〈反垄断法〉规制路径观察报告》指出有观点认为,“二选一”本质是流量之争,由于资源有限,平台会将更多流量和优势展位提供给合作更深入的商家。也有学者表示,“二选一”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自由——很难区分商家是被迫接受还是权衡后的利益选择。还有观点指出,“二选一”的本质上是一种通过限制交易对方的选择权,来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里,市场监管总局特别提到平台“二选一”的问题,称基于监管实践,重点从平台优势地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范。

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商家建立独家经营合作关系,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

为何特别强调书面形式?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告诉南都记者,在实践中,平台为了规避“二选一”执法,通常不会以书面形式要求商家“二选一”,而以例如电话沟通等隐蔽方式与商家沟通。现在强调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的意义在于,双方事先确定好“游戏规则”,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双方的书面承诺。

此外,“一旦以后执法有需要,商家可将这样的书面承诺提交给执法部门作为依据。如果平台的实际做法超出了合同规定,就有可能构成隐蔽形式的‘二选一’。”麻策说。

征求意见稿还拟规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独家。如果平台要求独家经营,造成商家损失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南都记者注意到,针对“二选一”行为,《电商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中均有相关规定。

以《反垄断法》为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或者实施差别待遇。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禁止虚构交易、删除差评等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除了“二选一”问题外,征求意见稿也涉及虚假宣传等条款。第十二条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具体表现为虚构交易,编造评价,虚假广告宣传,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虚假营销行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等。

此外,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也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如果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该条指出,经营者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在不久前,瑞幸咖啡曾因触犯上述条款而被顶格处罚。

10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披露,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和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在多家第三方公司的帮助下,通过开展虚假交易、伪造银行流水、建立虚假数据库、伪造卡券消费记录等手段,累计制作虚假咖啡卡券订单1.23亿单。基于此,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不正当法》规定,对瑞幸咖啡虚假宣传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市场监管总局也对删除评价的问题作了特别说明。有观点主张,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认为,《电子商务法》中“不得删除评价”的规定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这旨在将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全貌呈现出来,以充分实现信用约束的制度功能。结合实践情况看,相关评论是否恶意、是否不良面临难以判断和证实的问题,且平台实际删除比例不足5%。

因此,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坚持审慎对待,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平台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会员到期自动续费或被罚

在起草说明中,市场监管总局提到,制定过程中主要坚持的原则包括,在权益保护与经济效率等关系上寻找平衡。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交易监管整体制度建设中永远处于第一位。

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有多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表述。比如第十五条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如果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此外针对消费者较常反映的会员自动续费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作了明确。第十六条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关方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全部服务期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方式的选项,并在展期、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南都记者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共计50条,制定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截止11月2日前公众可对此提出意见并反馈给市场监管总局。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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