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民众交警大队重拳整治酒驾、醉驾、毒驾、无牌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仅10月1日至16日,已累计查获饮酒驾驶11起,醉酒驾驶11起......
10月16日上午,民众交警大队依法对涉酒酒驾犯罪嫌疑人冯某、于某、陈某、邓某等4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潘某因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引发交通事故,依法采取行政拘留。
2019年12月10日19时33分许,冯某因涉嫌醉酒(经检测,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15.7mg/100mL)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民众镇文化路孖宝桥桥脚时,被交警查获。
2019年12月10日20时50分许,陈某辉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及涉嫌醉酒(经检测,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42.4mg/100mL)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民众镇文化路孖宝桥桥脚时,被交警查获。
2019年12月19日20时22分许,于某海醉酒(经检测,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1.3mg/100mL)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民众镇文化路孖宝桥被交警查获。
2020年4月06日0时35分许,邓某敏醉酒后(经检测,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9.4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沿阳光大道自大骏布业城方向往浪网中学方向行驶,行驶至浪网中学对开路段时与在路侧临时停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邓某敏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6月19日16时40分许,龚某军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民众大骏客运站左转弯驶入浪网大道往红卫路口方向行驶,在左转弯的过程中(中山市民众镇浪网大道大骏路口)与沿浪网大道由中番公路往三角方向行驶由潘某初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初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由于疫情影响,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对冯某、于某、陈某、邓某等涉嫌醉酒驾驶违法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民众交警大队果断出击,及时将前期一批符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措施的人员进行抓捕归案,并依法将冯某等5名违法人员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
交警提醒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酒精的麻痹作用,使驾驶人对光线、声音的反应时间延长,感觉器官之间的协调配合功能发生障碍,会导致驾驶人在行车中出现无法正确判定车辆的距离、速度,不能及时注意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对危险隐患难以发现,会出现困倦、打磕睡等状况,甚至失去理智、意识,造成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机动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近年来,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民众交警将查处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保持对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
发生在道路上酒(醉)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一旦被查获,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饮酒(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20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满12分
●二次及以上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于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依据《刑法》的规定,对驾驶人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军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尤其醉酒驾驶将终生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行政机关公务员要被给予开除处分。
酒后驾车,危害极大。以身试法终将自食其果,一次违法带来的或许是一生悔恨!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自觉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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