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子女本应同心协力处理好亲人身后事,然而,广州一对同胞兄弟,却因“母亲的骨灰”对簿公堂。近日,广州越秀法院公开了该案的审理情况。
郭大和郭二是同胞兄弟,哥哥郭大已入籍外国。2008年,二人的父亲去世,两兄弟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
2015年,二人的母亲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养老院去世。两兄弟又因母亲骨灰的安葬和祭奠问题发生纠纷。母亲的遗体被火化后,郭大将母亲的骨灰带到外国。
郭二认为哥哥无视他的存在,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火化母亲遗体,并将骨灰偷偷带到外国,且其至今不知母亲骨灰安放在何处,怒而诉至法院。
郭二称,郭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母亲后事的处理权,及对母亲的祭拜权,导致其子女和其他亲友心理崩溃,要求郭大为私自火化遗体及带走骨灰的行为赔偿精神损失费。
郭大到庭答辩称,其在母亲去世当晚对郭二夫妻说,想尽快将母亲遗体火化并带到外国,但没有说具体时间,二人当时没有表示反对。随后,郭大去公安局办理好手续后打电话给郭二妻子,问他们是否要来见母亲最后一面,郭二妻子回电说不来了,因此其已尽通知义务。
郭大还认为,父亲在2008年去世时,经母亲同意,郭大将父亲的骨灰带到外国安葬。父母二人生前均未留下任何口头或书面的遗嘱、遗赠协议等,将母亲的骨灰带到外国与父亲合葬符合情理,不存在郭二所说的未经同意和偷偷带走的情况。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火化母亲遗体方面,结合兄弟两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郭二同意作为长子的郭大来办理火化遗体手续,且郭大在处理火化事宜前,也电话通知过郭二夫妻,因此郭大的行为不存在未经郭二同意的情形。
况且二人的父亲遗体此前也是通过火化处理,可见郭大在对母亲遗体处理方面不存在明确的侵权行为。
但关于郭大带走母亲骨灰至外国问题,兄弟二人在祭拜及怀念母亲方面具有相同的精神诉求和意愿,郭大在未与郭二协商、沟通情形下,擅自将母亲骨灰带走,固然有与其父亲合葬的考虑,但确实在同胞兄弟之间有违公序良俗,存在欠妥之处。
因此,郭二认为其精神受到伤害存在合理之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越秀法院认定郭大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决郭大赔偿郭二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毛磊 马灵 梁艳华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