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与母亲领332万国家赔偿!暂未谈对象称不想耽误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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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羁押15年被判无罪后,10月20日9时许,张志超前往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332万的国家赔偿,其代理律师律师向南都记者确认张志超的母亲及律师团队均会陪同前往。谈及获得赔偿金后的打算,张志超透露将交给母亲保管。

10月20日,张志超进入临沂中院。

10月19日,张志超曾在个人短视频账号发声称,希望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我相信谁也不愿意用青春来换取这样的332万赔偿。”在当天与其律师会面中,对于外界问及其是否有成家的打算,张志超表示,自己目前还没有稳定的居所和工作,“不想耽误别人。”

张志超与代理律师在临沂中院门前接受采访。

据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向南都记者介绍,张志超所今天将获得的约332万国家赔偿,含张志超被羁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41.6万余元,还包括当年张志超被判无期时,法院从其家里划扣的5500元。

据南都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高一学生高宁(化名),在入校后与同伴分开失踪。约一个月后,高宁的尸体在该校教学楼三层西侧一间停用的厕所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该校高一学生杨某振和王某波等人证词,警方认为高一学生、时年16岁的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张志超的好友王广超也被控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被控“强奸杀人”遭羁押近15年后,2020年1月,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山东临沭人张志超无罪。

6月1日,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张志超向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国家赔偿申请,金额合计788.9万余元。相关“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789万赔偿金额包括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9万,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并请求先行赔付100万。6月5日,临沂中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此案。

10月19日,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告诉南都记者,张志超最近半年以来在江苏亲戚家生活,因接到临沂中院通知领取国家赔偿,近日回到山东老家。当天,在个人社交短视频账户中,张志超表示“我相信谁也不愿用15年青春来交换这样的332万赔偿。”其补充称,“我之前也说过(国家赔偿)会交给我的母亲,因为这笔钱不仅是对我的赔偿,也是对我母亲这么多年遭受伤害委屈的补偿。”

截至10月20日9时30分记者发稿前,张志超和母亲已在两位律师陪同下进入山东临沂中院。

采写:南都记者 黄驰波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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