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珠海民办学校招收户籍学生可享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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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珠海市教育局就《珠海市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文附后)公开征求意见。珠海市将重点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方向,扶持全市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

目前珠海市教育局有6个专项资金项目,账目繁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教育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统一整合成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提升西部地区教育水平方向、强师工程方向、民办教育发展方向、学前教育发展方向、教育费附加方向、十二年免费教育、省(市)教育政策配套资金等7个方向。根据各级教育部门和各学校使用绩效,专项资金目录及额度一年一定。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分配方式,制订办法通过资金导向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升教育质量,给受教育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教育选择。

其中,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申报主体为本市民办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园)。专项资金用于对民办学校招收本市户籍学生财政补贴,购买公办学位,对规范化学校奖补,发放民办教师从教津贴,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提升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建设和维护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学校竞争性项目及其它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项目等。

【记者】冉小平

珠海市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珠委办字〔2018〕112号)以及《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分配和使用,用于支持珠海教育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为,通过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弥补学校(幼儿园)办学经费不足,扶持民校学校可持续发展,解决公办学位不足的问题,稳定学校教师队伍、提升教师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升教育质量,给受教育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教育选择。各级各类教育质量全面提高,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组织指导市教育局开展绩效管理。市教育局负责研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及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各目录实施细则及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及信息公开等。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本区项目,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项目使用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达到预定目标,专款专用,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专项资金审计、检查等工作。

专项资金目录一年一定。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逐步提高专项资金的预算到位率。市教育局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当年预算编制要求的到位率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后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情况,结合市级财力,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汇总、平衡,编入预算草案按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西部及海岛地区教育水平、开展强师工程、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扶持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费附加方向、十二年免费教育补助、省(市)教育政策配套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教育事业发展支出。

(一)提升西部及海岛地区教育水平方向:申报主体为西部及海岛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及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及相关结盟单位。专项资金用于教育信息化建设,办学联盟,教师队伍素质提升,学校品牌打造,教师支教跟岗,团建项目,特色项目培育与验收,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安全整治,校舍修缮(不含相关结盟单位)及提升西部及海岛地区教育水平发展的其他项目等。

(二)强师工程方向:申报主体为市教育局、市教研中心(市教师发展中心)、各高校、各直属学校、各区教育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教师、骨干督学、督导队伍培训及研修、交流、教学科研、学历提升,对校长、教师工作室予以资助,特级教师、市名师评审经费和市名师经费资助,建设教师发展中心等。

(三)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申报主体为本市民办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园)。专项资金用于对民办学校招收本市户籍学生财政补贴,购买公办学位,对规范化学校奖补,发放民办教师从教津贴,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提升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建设和维护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学校竞争性项目及其它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项目等。

(四)学前教育发展方向:申报主体为市教育局、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及幼儿园。专项资金用于对每年学前教育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专项补助,省一级幼儿园奖励,园长工作室、教师工作室经费资助,幼儿园一体化联盟经费,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奖励等与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的奖励,普惠性幼儿园扶持,学前教育宣传活动等。

(五)教育费附加方向:申报主体为市直属学校(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各区教育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用于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项目,教育教学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硬件设备购置,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购置,校安工程及校舍修缮,校园环境整治,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各类竞赛活动,学校新建及扩建项目,学校其他薄弱环节改造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实施的其他项目。

(六)十二年免费教育方向:珠海实行十二年免费教育政策,具体实施分为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其中:

1.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补贴对象为在珠海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高中教育阶段免费教育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及经核准作为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的代耕农子女(含渔民)。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同时执行珠海针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出台的实施意见。

专项资金用于学校的教科书购置费,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正常运作;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支出等。

(七)省(市)教育政策配套资金。申报主体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就读学生。专项资金用于困难子女上大学补助,特困生减免补贴,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资金,中职(含技工)免学费资金,普通高中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奖助学金,高等职业学校奖助学金等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性资金。

(八)其他教育发展事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教育事业发展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需要安排,动态调整。调整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程序在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根据支持类别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

(一)项目法(竞争性)分配,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不固定使用对象的,采用专家评审等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安排项目。

(二)因素法分配。支持民生事业发展、直接补助个人的资金,明确分配标准、人数或个数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支持教育专项工作补助资金,按照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在额度范围内据实安排。

(三)其他方式分配,对特殊困难补助以及应急支出等,采用部门集体研究、评议等方式进行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及冲抵区级应承担的学校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原则上与市级部门年度预算同步编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需组织项目申报、遴选的,提前一年启动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审核等工作。市教育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是否用于市级政府采购支出,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规、完备。

(一)市教育局每年根据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初审。项目初审内容包括:审核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预算金额的合理性、项目预算金额与绩效目标的匹配性以及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是否合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申报内容是否符合、申报内容是否明细等。

(三)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性、实质性评审,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并书面形成评审结论。各专家对评审结论负责。

(四)根据专家组的评审建议,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市教育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公示。

(五)市教育局将公示完成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20〕1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需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交申报依据、实施方案、项目绩效目标以及其他需提交资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下达后,区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按项目计划积极实施,各级教育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对于年初预算总额控制需要在执行中进一步细化分解的,市教育局应及时研究提出细化分解方案,需实施政府采购的,同时提报政府采购计划,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原则上对专项资金用途不得变更,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单位提请,由市教育局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20〕1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规定;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应当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及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将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自评情况、第三方机构专家重点评价意见等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及各项目承担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市教育局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督促整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教育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作为下一轮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可以通过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检查发现的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项目申请等处罚措施。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根据国家、省、市新的政策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的《珠海市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教财〔2014〕15号)、《珠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教〔2016〕5号)、《珠海市提升西部及海岛地区教育水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珠教〔2016〕4号)同时废止。

编辑 叶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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