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挪用公司货款,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南方+ 记者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均服判息诉。

2015年6月,信宜人阿亮(化名)被广州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聘用,负责发货及回收货款。客户阿育(化名)于2018年3月到农业公司提货后,支付了45600元并由阿亮代收。后阿亮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挪用前述货款45600元。上述挪用的货款,阿亮向农业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予以确认。2018年5月,阿亮在农业公司离职,并向该公司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承诺:“尚欠的38000元从2018年6月开始,每月偿还3500元以上,直至同年12月30日还清。”之后,阿亮没有依照约定还款,农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阿亮返还拖欠货款38000元及利息。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阿亮作为农业公司聘用的员工,挪用其经手的货款45600元,有38000元尚未返还,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农业公司。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损人,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因不当得利形成债的关系,受损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及法定孳息。本案中,阿亮挪用农业公司的38000元货款,没有返还,构成不当得利。农业公司有权请求阿亮返还38000元货款,因此,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发生不当得利时,受损人首先应积极与受益人沟通,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次,注意留存证据,保存好单位账户借贷明细、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再者,若沟通无效,受损人可到受益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记者】杨建雄 李文才

【通讯员】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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