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租房被坑真成“漂儿”……

汕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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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作为一个北漂、上漂、

广漂还是东南西北漂,

租赁房屋是必不可少的。

看房子、签订租赁合同、

交接房子的时候

大家一般都是“差不多”就好。

但房屋一旦入住,

暖气坏了、涨租金了、

没到期不想租了……

这时该咋办?

下面,

由法小音给你普及

租房过程中的法律常识,

帮助大家在签订租房合同时

将忧患消灭!

01

核查房产证的有无

以及“证和人”是否一致

房产证

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

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

一般被认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出租方没有房产证或者“证和人”不一致,出租方有极大的可能性不是房子的所有权人,他无权出租该房屋,与你签订的租赁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真正的所有权人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法小音

合同无效后,真正的所有权人可以凭借其所有权把你赶出去!这种情况下,你应该要求出租人出示产权人同意其作为代理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证和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或者要求出租人出示房管局关于房产证办理情况的说明(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如果,出租房没有做到这些,法小音建议你不要承租这样的房子。

02

注意房屋属性

不要承租隔板房、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法小音

虽然该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不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是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该办法对出租行为进行罚款,并责令房屋出租方限期整改。这种情况下,房东不仅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且很可能因为房屋明显属于禁止出租的情形,这一情况的情境下,房东不承担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

03

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意味着

房东

可以随时与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这对于承租房屋者

极为不利。

试想一下,

你万一没有找到另外

合适的房子该怎么办?

露宿街头可就非常惨了。

书面的租赁合同

是我们权利的凭证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

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情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其他。

一旦发生相关的争议,租赁合同就是我们解决争议的凭证,租赁合同上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是口头的租赁合同,一是具体的内容可能双方都不记得了,二是即使记得,你如何能够证明双方当时是如何约定的,举证非常困难

法小音

无论是长期租赁房屋(6个月以上)还是短期租赁房屋(6个月以下),都要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04

交接房屋时,

要检查房屋内的设施和费用结算清单!

交接的时候一定要对照租赁合同检查房间内的配套家具、家电,对房内设施检查仔细,如门窗是否正常,下水管道是否通畅,有无经常漏水状况,马桶是否正常工作等,试用各种开关、水、电、煤气等。

在交接清单中写明的同时要检查实物,发现损坏要告诉房东,防止等交接完毕后发现损坏无法证明责任,从而产生纠纷,造成维修或者更换的困难。

因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

房东虽然对其提供的房屋

和室内设施具有维修义务

但是限于非因承租方的过失

或故意损毁,

为了防止无法判断

损毁的原因从而引发纠纷,

在交接房屋时一定要进行检查

法小音

查看水、气、电、电话费、物业费等是否已结清,对于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网费等费用负担方式要明确,如果不包括在房租内,要明确交纳主体和交纳办法,例如是出租方交纳还是承租方交纳,是银行转账还是承租人持房东的账户卡直接缴纳?这些都需要明确,防止争议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来源:法音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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