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看中秋节都有哪些习俗吧~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中秋节,
全家团圆的节日
自然也少不了品尝各色美食
而此时一些不良商家
也打算抓住中秋节
狠赚一笔“发财钱”哦!
一、过期食品要注意!
案例:
王女士中秋节花了49块钱,在某商店购买了一盒月饼。回家刚吃上几口,就感觉月饼有一股霉味。仔细一看包装,发现月饼竟然已过期一个星期。
随后,王女士联系商店,要求退款并支付其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但一直未得到处理。
检察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王女士除了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二、假冒产品要提防!
案例:
阳澄湖大闸蟹的价格并不便宜,但如果用同样的高价格,买到的却是山寨的阳澄湖大闸蟹,可谓是令人十分气恼的一件事。
中秋节当天,张先生在某水产大市场想买一些阳澄湖大闸蟹,但没想到买回家的竟是山寨货。这些山寨大闸蟹煮好后的味道和阳澄湖大闸蟹的口感很不一样,蟹肉不鲜嫩,而且还有些生涩,也没有什么香味。经调查,商家销售的是本地的养殖蟹。
检察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由于大闸蟹的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张先生可以要求经营者向其支付该大闸蟹三倍价款的赔偿金,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对该经营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有毒食品须警惕!
案例:
小赵中秋节在路边摊贩处购买了一瓶“纯天然”酿造的桂花酒。
刚喝了一小杯就出现了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这些症状,到医院检查后是酒精中毒。其后对该桂花酒检测,发现其中掺入了大量甲醇。
检察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由于摊贩在制作桂花酒的过程中掺入了大量甲醇,导致消费者酒精中毒,因此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欢度中秋、阖家团圆的同时,一定要注意食品安全,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衷心祝愿大家中秋佳节
团圆美满,幸福安康!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