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西省高院再审17年前“紫藤巷凶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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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17年前的山西“紫藤巷凶杀案”有了新进展。

9月22日上午,山西紫藤巷凶杀案原审被告人之一的董昀表示,21日下午,他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称,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董昀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对于原审被告人李文浩、李慧故意杀人、原审被告人董昀包庇、原审被告人李翠仙妨害作证一案。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文浩、李慧、董昀、李翠仙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该份再审决定书盖有最高人民法院公章,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

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据此前报道,2003年10月2日,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计生委干部马朝晖在位于翼城县北关村紫藤巷的家中被杀害,身中49刀。案发后,马朝晖妻子李慧和及其情夫李文浩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控制。住在马朝晖家附近的董昀,被认定为了包庇凶手而伪造现场。

董昀原是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公安局从事现场勘查的技术员。因前述凶杀案,被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6年2月刑满出狱后,董昀坚称自己无罪,继续申诉。

该案经历3年侦查、8年审理,经翼城县和临汾市两级法院6次审判后,2014年,山西省高院作出(2014)晋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慧和李文浩故意杀人罪成立,均被判处死缓;董昀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李慧的姐姐李翠仙被判妨害作证罪,免于刑事处罚。

此后,李慧、李文浩、董昀、李翠仙均不服,提出申诉。2018年1月15日,最高检认为山西省高院的相关裁定“确有错误”,已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时隔2年,董昀等人再次迎来新消息。9月21日,他接到山西省最高人民法院电话通知称,他们的案件将重新审判。“得知指令再审的消息,很高兴。以前等了那么久,一直没消息,现在看到了希望。”董昀说。

▲最高法决定对2003年“翼城凶杀案”再审 当事人:连夜赶车取裁定书。

延伸阅读

17年前,山西临汾市翼城县计生干部马朝晖深夜在家中遇害,其妻子与情夫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办案人员因包庇罪获刑10年,此后三人持续申诉。22日,媒体从当事人出具的《再审决定书》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西省高院案件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再审决定书。

据此前报道,2003年10月2日深夜,山西临汾市翼城县计生委干部马朝晖在位于翼城县北关村紫藤巷的家中被杀害,身中49刀。案发后,马朝晖妻子李慧和情夫李文浩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控制。

当地公安局从事现场勘查工作的技术员董昀,在此后被指控为包庇凶手而伪造现场。

媒体此前报道,案件经历3年侦查、8年审判,经翼城县法院、临汾市中院两级法院6次审理,2014年,山西省高院终审裁定李慧和李文浩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判处死缓,董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此过程中李文浩和李慧的家人坚称两人没有杀人,持续为两人申诉。董昀在2016年2月刑满出狱,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并持续申诉。董昀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有罪证供全是刑讯逼供得来的,李慧、李文浩也称曾遭遇刑讯逼供。

央视等多家媒体也持续关注并进行报道。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李慧、李文浩杀人案和董昀包庇案进行调卷审查。

201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其中称:“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判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相关足迹鉴定、物证检验报告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的李文浩、李慧、董昀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在案证据之间存在较大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确有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

最高检认为,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被告人李文浩、李慧、董昀、李翠仙故意杀人、包庇、妨害作证一案重新审判。

日前,最高法院出具《再审决定书》,认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诉,符合《刑诉法》关于重新审判的情形,指令山西省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22日,案件当事人董昀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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