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圣平: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将产生这些影响|民法典专家谈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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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担保在市场经济中常常出现。新出台的民法典,对担保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当发生纠纷时,有哪些不同的责任划分机制?

近日,民法典专家谈栏目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圣平,对此进行介绍。

就担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间的关系,立法上有从属性和独立性两种安排。

从我国民法典有关法条看,民法典所称“担保”,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忽略了担保的独立性和流通功能。

这一政策选择,源于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经济下行的形势,使得保全债权实现的功能被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金融风险防控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限制担保的独立性。

由此,担保对于主债权而言也就具有了从属性。

在主合同无效之时,担保合同也无由发生。因此,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绝对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则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是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排除了当事人另作约定的可能性。

民法典就此作了相应修改与统合,明确排除了当事人之间就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的例外约定,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

在民法典之下,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被认定无效。这一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相一致。

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见,担保合同中关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范围等的约定仍然有效。

就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之间的关系,在认定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无效之后,应依民法典所规定的效力上的从属性,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此,即呈现出不同的责任分担机制。

第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且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之下,按照从属性担保,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二,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且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下,就债权人因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所受损失,在有过错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的情形之下,视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判定担保人是否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所规定的债权担保方式均属保全性,担保的从属性也就成了理解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基石,裁判实践中的众多解释分歧均与此相关。

【整理、主持】尚黎阳

【出品】南方法治智库

编辑 李珩丹
校对 洪江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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