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涉河违建、违规堆放物料,罚!

江门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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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市水利系统按照中央、省、市开展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江门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打击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坚持“部门联动、打建结合”,深挖细查,精准打击,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运砂、破坏水资源、侵占江河湖泊违法违规建设问题、河湖“清四乱”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整治,形成高压态势和有效震慑,切实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把“利剑”,解决了水利行业的一些“硬骨头”“老大难”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结合工作实际,现整理汇编我市水利系统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打击整治方面的一些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进一步加强宣传交流和警示教育。

河滩地违法堆放物料、建筑物清拆前

江门市水利系统“以案释法”案例五: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地

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堆放物料案

【案情简介】

新会区水政监察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谭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自2019年8月份开始擅自在西江磨刀门水道大鳌镇某村堤段平整河滩地堆放砂石料(经测量堆放量约1200立方米),并在现场放置4个集装箱(规格:6米×3米)作为临时办公用房。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新会区水利局于2019年9月2日向谭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9月11日,当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谭某不但未停止违法行为,还先后在原集装箱板房上加建铁棚、在场地西北角新修建一处铁棚,并在现场设置了两条物料输送带,将建筑废料堆填在河道内,扩大堆场面积。由于当事人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要求,且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态度恶劣。因此,新会区水利局派出水政监察人员于2019年11月26日对现场进行全面勘验,并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经勘验,最终核定当事人在河滩地违法修建了1处临时办公用房、1处独立铁棚、1处加建铁棚和2条物料输送带等构(建)筑物面积共约340平方米,还在河滩地上堆放了泥砂、砂料、红土和石粉等物料5处约1200立方米;同时,当事人谭某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将红砖块、建筑废料和泥砂等废物料堆填在河道内,继续扩大堆场范围。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严重影响西江磨刀门水道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安全。

强制清拆中

调查与处理:按照办案程序,新会区水利局通过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走访当地群众、现场勘查、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方式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先后于2019年9月20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16日对当事人谭某作出《水行政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水行政处理告知书》、《水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执法文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清除堆放物,拆除构筑物和输送带,清理擅自堆填在河道内的物料,恢复河滩地原状。由于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新会区水利局于2020年3月16日和 2020年3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谭某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随后,当事人谭某于2020年4月13日主动缴纳了罚款,但其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清拆(理)河滩地的构(建)筑物及堆放的砂石料。2020年7月16日,新会区水利局向谭某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联合大鳌镇政府、区检察院派驻三江监察室等部门于2020年7月23日对该堆放场上构(建)筑物及堆放的砂石料进行强制清拆(理),封闭堆放场。

强制清拆后

【法律分析】

当事人谭某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存在以下两方面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谭某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和在河道内弃置物料(建筑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江门市新会区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9条:“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在300立方米以上,阻碍行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阻碍,处4-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谭某曾于2019年1月在该河段有违法堆放被依法处罚的记录,此次属重犯。因此,经新会区水利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按违法程度“特别严重”档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谭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门市新会区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1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5%以上不足15%,妨碍行洪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并处3-5万元罚款”的规定;鉴于谭某曾于2019年1月有在该河段违法建设被依法处罚的记录,此次属重犯。经该局领导班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合当事人存在上述两方面的违法行为,新会区水利局对其作出共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河滩地原状。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宗违法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物料,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应当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但本案当事人谭某不但拒不按期整改,而且在接受调查期间依然变本加厉、不断扩大堆场面积。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新会区水利局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单位)依法依规从重处理,严厉打击了水事违法行为,对未批先建、随意占用河道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涉水工程建设活动。本案是典型的未批先建项目,通过案件的查处和执法宣传,将为其他涉水工程设施的违法建设活动敲响警钟,有效引导有关单位在进行涉水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的报审工作;

二是强调了行政决定的严肃性。本案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未对违规场地进行清理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新会区水利局联合大鳌镇政府、区检察院派驻三江监察室等部门,对该堆放场进行强制清理,给予当事人严厉的法律制裁,切实维护水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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