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随手一抛就可能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
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
请看情景模拟
小李所居住小区的15号楼坠落一个苹果砸伤他人,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情况下,小李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吗?
A:哎呀!我的脚被东西砸伤了,是谁从楼上扔了一个苹果下来?小李,你是住这栋楼的,你要对我负责。
B:我刚下班回到小区,苹果肯定不是我扔的!
A:你赶紧帮我找出是谁扔的苹果。现在把我砸伤了,如果找不到人,那么你就要对我负责!
B:什么?难道我住这栋楼,我就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吗?
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义新:“故事中,小李是发生苹果坠落砸伤他人事故的建筑物使用人之一,当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在小李不能证明其不是侵权人的情形下,小李就要和其他建筑物使用人一起对伤者给予补偿。当然,之后发现具体侵权人的,小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卢义新律师表示,《民法典》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并且,为了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来承担责任,民法典还规定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义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因物业服务企业的失职,比如小区内的某栋建筑物已有悬挂物、搁置物存在脱落的风险,而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该等悬挂物、搁置物坠落造成事故的,物业服务企业也须担责。”
记者:梁文静、吴炎明
编辑:小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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