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培训后不录用要给工资吗?三水这起劳资纠纷案与你有关

南方+ 记者

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结束,却被告知不予录用且不支付工资?此前应聘美甲店店长的小静(化名)就遇到这样的烦心事。9月9日,记者获悉,三水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最终美甲店向小静支付了培训当月的工资。

2019年9月,小静到某美甲店应聘做店长,并开始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2019年10月,美甲店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告知小静其不符合上岗要求,决定不予录用。小静向美甲店索要当月工资,可美甲店认为小静没通过考核,无法享受带薪培训,且培训只是自主学习课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提供食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报酬。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小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美甲店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小静的请求。美甲店不服裁决,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

审查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黄洁认为,小静具有劳动能力,美甲店在培训结束后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小静为了达到岗位要求,接受美甲店安排的入职培训,培训期间受到美甲店的劳动管理,双方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因此,美容店组织的入职培训即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向美甲店详细讲解其对劳动关系的认知错误,建议小静考虑诉讼成本作出适当让步。经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美甲店当场向小静支付4000元,实现案结事了。

黄洁介绍,本案是因入职培训而产生的劳动纠纷。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抱着试用心态组织新员工培训,一旦发生争议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即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以入职培训与劳动者从事的活动与本职工作无关、入职培训期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等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均不能成立。

黄洁提醒市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社保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岗位、期限等条款予以详细约定,同时留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待明晰各条款内容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南方日报记者】张秀蓝

【通讯员】毛丽婷

编辑 李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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