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被扇耳光后持刀伤人,法院:不属正当防卫!

广东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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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七个典型案例。其中,由禅城法院刑庭法官高春柱撰写的案例《刘金胜故意伤害案》入选。禅城法院9月7日通报,在该案中,被告人刘金胜因家庭琐事被扇耳光后,持刀连砍两人。对于刘金胜是否有正当防卫的情节,法院认为扇耳光的行为,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刘金胜此后持刀伤人的行为属于泄愤行为,并非正当防卫。

  案情

  被扇耳光后他持刀连砍两人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两耳光。

  黄某来到其兄长水果店,告知其被刘金胜打了两耳光,让哥哥出面调处其与刘金胜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黄某哥哥于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李某、毛某、陈某,由黄某哥哥带领,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金胜的租住处。

  在刘金胜住处,黄某哥哥质问刘金胜,双方发生争吵。黄某哥哥、李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金胜一耳光,刘金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哥哥头部,黄某哥哥逃离现场。李某见状欲逃跑,被刘金胜拽住持菜刀向其头部连砍三刀。毛某、陈某、黄某随即上前劝阻刘金胜,毛某、陈某抱住刘金胜并夺下菜刀后紧随李某某跑下楼报警。

  经鉴定,黄某哥哥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判决

  属泄愤行为并非正当防卫

  禅城法院判决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

  法官指出,首先,本案黄某哥哥、李某打刘金胜耳光的行为,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刘金胜随后的持刀伤人行为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

  其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要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契合我国文化传统。

  综上,法院认为,刘金胜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金胜有期徒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链接: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最高人民法院9月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认定是否正当防卫,应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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