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多次偷东西,被挂“小偷”牌示众,该不该?|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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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一名老人,因多次到超市偷排骨,近日,被超市在其身上挂牌示众,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这一行为引发了热议,超市负责人却称,已经得到老人和其家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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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频频偷窃,应如何处理?超市负责人的处理方式,是否涉嫌违法?

你觉得小偷应该被示众吗 ? 应该,不论男女老少,偷东西就应该被曝光。 不应该,交给警方处理,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看情况,小偷自己同意就行,有的偷窃金额不大也没必要。 提交

老人偷东西同样违法

“我妈就是喜欢贪小便宜,我平时给她很多钱买菜,她说猪肉很贵,我们有什么办法。”

老人的家属很无奈,超市负责人更加无奈。

据超市负责人介绍,她曾遇到有老人家来超市偷猪肉,结果老人的儿子开宝马过来接她,这说明来偷东西的老人,并非真穷到没钱买菜。

老人爱贪小便宜就进行偷窃?这可不是违法犯罪的正当理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会被视作盗窃罪。只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会被视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老人在超市盗窃的物品价值,虽然还达不到盗窃罪的标准,但不等于不能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依照本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但这仅意味着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不能拘留,其他处罚方式仍可以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犯罪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老人家属需作出赔偿

小偷固然可恨,但将其挂牌示众,真的合理吗?这样的行为,已带有一定侮辱色彩。

有律师认为,公民自行对小偷的处理,应分阶段评判。

在抓捕阶段,公民需要采用必要手段,只要在防护范围内便合理。抓捕后,对其进行挂牌,令其下跪则不合法,即使小偷犯了法,应由相应机关根据法律或者治安条例处罚。

毕竟,每个人都有人格权,无论是小偷、抢劫犯或是杀人犯,都应该受到最基本的人格尊重,他们犯了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不能对其人格进行侮辱。

那遇到这样的事情,超市只能接受吗?当然不,立即报警依然是正确的选择,还有可以加强自营店铺的防盗措施。

另外,作为偷窃东西老人的家人,应该对老人进行劝阻,对超市的损失进行赔偿。

《给个说法》作为一档原创普法节目,由南方报业旗下南方法治智库出品,在南方+客户端播出。学法懂法,来《给个说法》!

【记者】关喜如意

【统筹】尚黎阳

【出品】南方法治智库

编辑 李珩丹
校对 居伟强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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