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做“二房东”?须经房主同意,佛山商品房租赁拟出新规

佛山经济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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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9月8日,该局相关负责人就该修订稿亮点回复南方+记者称,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较之此前办法,此次新增、补充不得擅自分隔或搭建后出租等条款,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依法转租房屋。

根据相关通知,原《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2号)列入了修改范围,此次修订稿,正是在原政策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的再完善。

租房再转他人需房东同意

地下室不得单独出租居住

修订稿补充了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增: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规划设计的单元(套或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或搭建后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佛山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如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房东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主动将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小区内的商品房屋租赁情况,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开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区住建部门可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租客想把租赁房转手给他人,需要经房东同意,并应与次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转租期限方可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

除此之外,集中出租商品房屋供他人居住,居住人达到30人以上的,房东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完善备案原则与程序

需证明房屋合法权属来源

修订稿完善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原则和办理程序。例如,原备案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现修改为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政务服务窗口或者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

佛山商品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备案。备案资料上,现增加“能证明房屋合法权属来源的材料”。

同时,对出租的商品房屋增加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如,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或无其它合法权属来源材料、属于违法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均不得出租。

征询意见时间:2020年8月31日-9月15日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邮编528000)

传真:0757-82309140;

电子邮箱:fszjzfk@fszj.foshan.gov.cn

【撰文】华声宇 叶洁纯

编辑 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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