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君了解到,一般公司因为财务结算的原因,上月工资下月发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是,上月工资一般下月几号发是合法合规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学习!
案例
2015年7月,曾某入职深圳某电机公司。2019年5月,曾某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尚未支付的工资12093元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403元。公司收到曾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当日即发放了曾某2019年3月份的工资。
曾某的案件经过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1、确认曾某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向曾某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1972.69元;3、公司向曾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412.3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6412.30元;3、判令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5月份工资1972.69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认可其存在2019年3月份工资于2019年5月进行发放;2019年6月28日,公司向曾某支付了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1972.69元。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3月份工资至5月才进行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的期限,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应当依法向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6412.30。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在实际管理中采取的上月工资下月发放且每月发放一次,是既保证“足额”又保证“及时”的一种务实的做法,这种工资发放方式被全体职工广泛认可,与故意拖欠不发的恶意行为,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并且3月遇到特殊情况,5月发工资不能视为故意拖欠。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5月才发3月份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一致。
静静
这个案件中,曾某的工资拖欠了一个月才发放,那法律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呢?
是呀,工会君!我看到有一些公司,上月工资下月7号发,或者下月12号发,各种发放时间都有。
小明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静静
照这么说,当月工资最晚不能晚于下月的7日,那些12日发放工资的公司就是违法了啊!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所以说,公司如果有特殊情况当月工资不能下月7日发放的,可以延长5日,也就是可以下月的12日发放。
静静
如果公司超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日期发放工资,员工可以怎么做呢?
建议员工先问问公司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困难,双方可以协商工资支付日期。如果公司拒绝与员工沟通并拒绝支付工资,员工则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静静
那这个经济补偿金可以要“N+1”吗?
我们所谓的“N+1”中的“1”是法律规定的待通知金,待通知金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下,且公司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的,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即可。
实践中,上月工资下月发的情况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但是,上月工资到底下月何时发很多员工并不清楚,今天工会君为大家讲解后,相信小伙伴们对工资的支付周期应该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
在员工已经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购物卡等其他形式替代。
同时,法律还规定: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规定当月工资下月7号发放,发放工资的7号刚好是周六,那么工资应当在6号发放。
在今年这个特殊的情形下
可能有许多公司存在资金周转难、经营不善等问题
如果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支付工资
记得与咱们的工会或者员工协商
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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