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一段被标注为“徐州三十一中初二(9)班32个学生被殴打辱骂”的视频在网上传开,视频中一名被指为班主任卢某的女子,对多名学生实施打耳光、揪耳朵、拽头发等行为,并用言语侮辱部分学生家长。
在视频的第一段内容中,卢某对一名男生先后连扇两个耳光,随后一边撕扯孩子脸皮一边说“校长来跟我说都没有用”。
第二段内容中,卢某在座位前,掐住一名学生头部,该学生随即发出惨叫声,卢某随即又多次抽打孩子头部,在此过程中,被打学生多次发出痛苦呻吟。
整段视频中,卢某共对5人(次)实施了打耳光、掐脖子、揪耳朵、撕脸皮等行为,并对学生及部分学生家长进行言语侮辱。
在视频末尾,附上了一张“徐州三十一中七九班被打孩子名单”,显示共有32名学生存在被卢某殴打的经历,挨打次数最少的有“15次左右”,最多的有“30多次”。挨打方式列举了“扇脸、扭脸、脚踢、掐脖子、抓头发对撞”等20多种,此外还有“辱骂、罚站、罚蹲半节课”等其他处罚方式。
校方回应:体罚学生的行为属实
该教师已被停职
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学官方微信9月2日晚11点53分发布通报称,视频中涉事老师确为该校老师,存在体罚学生行为。目前,该老师已被停职处理。
通报全文如下:
9月2日,网传一则关于我校“某女教师体罚学生”的视频。市教育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驻督导组,指导、督促学校做好事件的核查工作。我校立即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调查,该视频中涉事老师确系我校初二年级教师,该教师存在体罚学生行为。学校立即对涉事教师作出停职处理,迅速联系事发班级家长,了解核实情况,沟通安抚。责令涉事教师向家长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作出深刻检讨。校长代表学校向家长和学生作出道歉。同时,安排专职教师积极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工作。下一步,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彻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徐州市教育局:已成立调查组 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徐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称,目前该局已成立了调查组,进驻到学校展开调查,在调查结果出炉后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同时,市教育局及学校已在2日下午召集部分涉事学生家长,对他们进行解释安抚工作,同时,市教育局已安排心理疏导人员,对涉事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学是徐州市的公办名校。通过查询学校官网可知,该校1983年建校,是徐州市区首批模范中学和省级德育先进学校,先后获得过首批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徐州市教育局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俗话说,严师出高徒。现在不少学校仍存在不同程度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老师们不以为意,学生敢怒不敢言,甚至很多家长也认为适当体罚是为了督促学生进步。早在2015年,周口市某小学的一位老师,却因拿三角板拍学生背部、又打了学生两巴掌的行为,受到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体罚学生被行拘有法可依
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张庆宇律师认为,对学生进行管理,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职责的一部分。但案中老师的行为,却已经超越了其职责边界,涉嫌侵犯学生的健康权、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老师与学生起争执打学生耳光,属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负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当地警方作出行政拘留涉事老师5日的处罚有法可依。
校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老师打了学生,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发生体罚事件的学校也难辞其咎。张庆宇说,老师与学生起争执、打学生耳光是教学职务期间的侵权行为。对于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校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9项之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8条之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因此,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对学生造成了现实损害,校方就必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中有关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赔偿老师对学生造成的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
来源:木棉雅韵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