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打造“四位一体”破产办理新体系,深圳个人破产立法“破冰”再立潮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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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率先实现“破冰之举”,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

在深圳,“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或将走出“债务泥潭”,获得重新创业就业的机会,而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一经发现将被终身追责。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最大限度地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同时,《条例》在国内首次确立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作为特区立法史上又一里程碑事件,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先行一步,对于创建“法治城市示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意义。

探路▶▷

多年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终“破冰”

事实上,早在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始对个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债务的案件进行专项调研,并于2016年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个人破产立法建议,但由于种种争议未能实际开展。

深圳探索的脚步却并未停下。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时,首次提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12月,在前期两年多的调研基础上,深圳中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深圳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报告》。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这为深圳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先行先试并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经验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2019年9月,深圳中院将开展个人破产试点列入深圳法院综合授权改革试点内容呈报最高院,得到最高院的肯定和支持。同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个人破产立法筹备工作,与深圳中院成立联合起草小组,委托深圳中院代为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及《草案说明》。

2020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起草完成11章124条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提交市人大监司委。最终,在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及修改后,《条例》在多方的努力下正式出台。

特点▶▷

国内首次确立“四位一体”破产办理体系

一直以来,中国的破产法由于只涉及企业破产,未触及自然人破产范畴,被司法领域的人称为“半部破产法”。根据中国现有法律,企业在完成破产重整后的剩余债务可以得到豁免,但给企业贷款做担保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其亲友的责任不能豁免。换言之,企业拥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个人却面临着“一次失败,终生无法翻身”的困境。

而《条例》的出台,则给了“诚实而不幸”债务人从头再来的机会。《条例》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三大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免责考察、破产欺诈处理以及破产事务管理等重要内容。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完全、透明地清理资产、债务后,在经过一段法定的免责考察期,可以免除余债偿还的责任,获得经济再生。

其中,破产免责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分别为豁免财产制度和免责考察制度。一方面,允许债务人在法定范围内保留一部分免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为破产人及其家人提供基本生活、工作和权利保障。另一方面,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在经过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后,没有违反行为限制和法律义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认可,可以免于偿还未清偿债务。

而对于打击恶意逃债、破产欺诈行为,《条例》采取多项举措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制度设计,包括完善程序中发现破产欺诈的处置方式、明确管理人和破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破产欺诈行为不予免责、完善破产法律责任体系等。

同时,《条例》对标国际先进经济体,在国内首次确立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在新破产办理体系下,法院主要负责破产审判,增设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破产事务管理,加强对破产案件办理的监督,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动性。这也能够有力保障破产审判权的中立性,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功能▶▷

助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对深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大意义。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深圳精神、深圳力量的体现。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提供的法治保障,既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万众创新创业,也能够从微观上服务于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同时,市场经济运行离不开破产法,破产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法律。《条例》出台后,深圳现行的破产法也更加完善。

《条例》将进一步完善针对个人主体的司法救治与保护机制,通过为“诚实且不幸”债务人提供债务危机后续保障、防止债务永续影响基本生存发展、避免个人因市场行为受到无限惩罚,达到从多角度保护个人基本权益,促进个人经济重生,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条例》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距离真正落地生根仍有待司法审判的实践检验。对此,深圳法院将以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为依托,不断加强信息化创新、专业化建设、集约化管理、市场化改革等破产审判综合配套工作,为健全国家统一破产制度和办理体系提供关键经验和示范样本。

【撰文】杨溢子 肖波

编辑 文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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