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第一课!看《民法典》如何“典”亮校园生活?

公正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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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啦~

亲爱的小伙伴们是不是

已经回到了熟悉的校园里?

今天,肇法君给各位小伙伴

准备了入学宝“典”

希望大家可以从中了解到

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

那么,话不多说

现在马上开讲

某小学里

有一个破旧的池塘

由于学校疏于管理

没有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

7岁的小红路过时

不慎跌入池中受伤

请问——

学校是否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3岁的小明在学校里

经常遭受校园欺凌

一天,他被高年级的学生围堵在课室

被殴打至受伤

请问——

学校是否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末

小童在某教育机构上辅导班

一个陌生男子谎称是机构的新老师

趁着他落单时,向他勒索财物

小童表示没有带财物在身边

便被殴打至轻伤

请问——

小童除了可以向实施侵害的男子追责,还可以向机构方追责吗?

可以

不可以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4岁的小华是学校足球队的队员

在学校参与训练的过程中

被另一个队员小秦不慎撞倒受伤

请问——

小华可以向小秦追责吗?

可以

不可以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20岁的小美是某高校的一名大二学生

平时最喜欢“买买买”

一天

她收到了一则短信

其中附带了一个

“校园贷”APP的下载链接

声称可以立刻到账,且利息很低

小美没有禁住诱惑

注册并使用了这个贷款软件

却发现这个软件其实充满了套路和陷阱

要归还的利息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她完全无力偿还

请问——

小美该怎么办?

收集证据

合理维权

忍气吞声

默默还钱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希望每一位学子

了解了相应的法律知识后

在遇到不法侵害时

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更希望每一位学子

都能平安地度过美好的校园生活


文章配图源自网络

编辑|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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