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日常生活中故意将真实姓名中的一个字或二个字用其他同音字、同形字进行替换并使用,让公众产生混淆,也往往造成出借人追讨困难。近日,化州法院就审结了一件借款人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告李祟某在日常生活中对外使用“李崇某”进行社会交际活动,无论是生活中的自称还是个人名片上均是使用姓名“李崇某”。2016年12月29日,李祟某向张某借款44100元并出具《借条》给张某收执,而李祟某在《借条》上签下的是“李崇某”三个字。因李祟某一直未能按期偿还,张某多次追讨无果后,起诉至化州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经审查后发现,查无“李崇某”此人,后张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手机号码的银行收款账户转账1元并向法院提供电子回单、个人明细对账单予以证明涉案借款人实际为李祟某,同时张某向化州法院申请调查李祟某身份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被告李祟某以姓名“李崇某”向原告借款,其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均系使用姓名“李崇某”,而“祟”与“崇”字是同形字,造成原告的混淆存在合理性;第二,被告微信上所标注的手机号码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手机号码一致,可见“李祟某”与“李崇某”存在关联性,而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证实双方存在借贷情况;第三,被告李祟某以“李崇某”名字签收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寄出的传票等诉讼材料,其在邮件上写下的公民身份号码与李祟某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一致;第四,被告李祟某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信息表中的相片与被告微信相片相似度较高,且经原告加以指认是被告本人;第五,经调查李祟某的户成员信息,其父为李某,且其父李某签收了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寄出的传票等诉讼材料。综上所述,本案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原告主张被告李祟某以姓名“李崇某”向其借款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故认定被告李祟某以姓名“李崇某”向原告借款44100元的借贷合同成立,并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并不影响借款的事实认定,若能证明确系同一个人,依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现今社会,民间借贷情况很多,若借条、借据等书写不规范,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又真假难辩,法官往往也只能依据查明的法律事实、证据规则、经验法则等来审理案件。对此,法官呼吁大家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尽可能保留证据,认真校对对方的身份信息,借条、收据等格式应规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款项等,以确保在需要时便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杨建雄
【通讯员】王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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