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老师上门辅导
“一对一”授课的模式
家长们的初衷
原是想为孩子营造舒适的学习环境
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
殊不知
这种模式让许多家长
放松了警惕
给了心怀不轨者可乘之机
近日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审理并宣判了
一起家教猥亵儿童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小菲的妈妈通过邻里微信群认识了谭某。因谭某儿子成绩优异,小菲的妈妈便聘请其上门为女儿小菲补习。在补习了一段时间后,双方便熟络了起来。
2019年11月,谭某照例来到小菲家中为其补课。与以往不同的是,小菲的父母临时有事要外出。出于对谭某的信任,他们留其在家为小菲补课。然而此次,谭某却趁着小菲父母外出办事之机,对小菲起了歹念。在与小菲单独相处的过程中,悄悄将手隔着衣服摸其胸部、大腿,见小菲没有反抗,他又将手伸进小菲的衣服里持续不断地对小菲进行猥亵。
案发时,小菲已是一名13周岁的花季少女。在学校时已学习过相关的性教育知识,因此当谭某有欲行不轨的意图和举动之时,小菲的表现镇定。随后,她趁着谭某嘱咐她去清洗之时,将其反锁在房间门外。而后她立即通过微信向出门在外的母亲求救。小菲的父母在听闻女儿家教老师的恶劣行径后即刻返回家中并当场报警。而谭某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谭某的家属赔偿小菲一方人民币6万元,小菲父母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最终判决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湖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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