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遭遇诈骗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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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电信诈骗的花样真是越来越多

骗子不是伪装成亲朋好友

就是假扮成“高富帅”和“白富美”

只为掏走你口袋里的小钱钱

但是

你听说过骗子冒充成上司让你转钱的吗?

被诈骗造成公司损失

个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今天的“以案说法”

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仲裁委员会认定,魏某应对36.8万元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谨慎履职。

在当前电话诈骗案件频发,公安部门加强防诈骗宣传力度的大环境下,魏某作为具有从业经历的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较之普通人更为敏感的风险意识。但是,魏某接到诈骗分子的电话后,在未核实对方身份及转账指令真实与否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掌握的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以及没有权限使用的公司账户进行了转账,缺乏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也违反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问题,应当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后果的严重性、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最早的一笔款是从法定代表人阳某个人账户汇出的,但魏某第一次操作汇款时,因操作失误,款项被退回。阳某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后未与魏某进一步核实转账事宜,科技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已离职的原财务人员仍知悉公司账户的UKEY密码,证明科技公司在财务管理混乱,这也是造成此次损失的潜在因素。综合考虑后,仲裁委员会酌定魏某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

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但是用人单位每月扣减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人社君还要提醒大家

骗子套路多

一定要保持警惕哦!

今天的内容

大家都明白了吗?

想了解更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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