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的“代价”?司机代驾过程中发生意外致车辆受损,该如何赔偿?

汕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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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6日凌晨2点多,市民纪先生通过微信小程序,订购了一家代驾公司的代驾服务。然而,代驾司机开车的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纪先生的车辆也因此受损。围绕赔偿问题,纪先生与代驾公司及当晚的代驾司机打起了官司。
今年1月25日正好是大年初一,当天晚上纪先生和朋友在饭店吃饭时喝了酒。第二天凌晨时分,纪先生和朋友分手后打算回家。纪先生说,他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于是通过某微信代驾小程序订购了代驾服务。当时接到单的是代驾司机柳师傅。
那天凌晨汕头大雨瓢泼。而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柳师傅是戴着口罩来开车的。由于视线较差,凌晨2点45分左右,柳师傅将纪先生的车,开到黄山路柏悦春天路段的时候,意外发生了。柳师傅将纪先生的车开进积水较深的路段,导致车辆进水熄火。
意外发生后,柳师傅马上联系了自己所在的代驾公司。车主纪先生也联系了代驾公司,代驾公司马上派人赶到现场察看情况和协助处理。纪先生说,当时代驾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场后也束手无策,还是他自己找的拖车公司,将车拖离了现场。
3月25日,纪先生委托第三方对车辆进行维修定损,并通知代驾公司出席。代驾公司也指派了工作人员参与了鉴定过程。经鉴定,车辆损伤主要为发动机进水,维修费用为3万多元。
定损后,纪先生委托一家汽车维修公司对车辆进行维修,共花费了40380元。而在与代驾公司沟通和车辆维修这3个月期间,纪先生向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以每月3200元的租金,租赁了车辆用于日常代步,此项共计9600元。纪先生一方认为,与代驾公司之间是代驾服务合同关系。代驾公司没有将他的车辆安全开到目的地,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该为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意外发生后,代驾公司表示愿意积极进行处理,然而代驾公司认为,赔偿责任应该由代驾人员和公司共同来承担。
纪先生说,意外发生后他多次跟代驾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纪先生到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代驾公司和驾驶车辆的柳师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拖车费200元,车辆维修费40380元,及原告的汽车租赁费9600元,车损评估费1526元。
龙湖区法院于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这起案件。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是哪一种法律关系?
龙湖区人民法院李树杰说:“被告代驾公司是代驾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商,原告通过该平台请求订购代驾服务,并支付了代驾服务费。被告代驾公司指派驾驶员柳某为其提供代驾服务,故原告与被告代驾公司成立的是代驾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代驾公司是否属于违约?
李树杰说:“原告与被告代驾公司订立的是代驾服务合同,原告订购代驾服务的目的,在于被告能够将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但被告代驾公司指派的驾驶员柳某,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因驾驶失误,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其行为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被告代驾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如何确定?
李树杰说:“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车辆维修费、车损评估费、拖车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租赁费用等。因被告代驾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原告车辆造成了损害,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有据,但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应当根据合理的、必须的、已发生的等原则予以确认。”
案件立案后,龙湖区法院的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在主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代驾公司支付纪先生车辆损失32000元,柳师傅支付2000元,纪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应该指出的是,近年来,酒后驾车逐渐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国家也对此出台相关的政策以及颁布、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酒驾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在此背景下,代驾服务应运而生,但目前该行业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代驾纠纷也时有发生,部分车主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无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此,法院也提醒广大车友,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为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建议车主尽量通过专业平台订购代驾服务,不要贪图一时方便或便宜,私下聘请没有资质的代驾司机,以免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第二、在代驾开始前建议车主对代驾司机的精神状态、驾驶证等进行必要审查,同时代驾司机也应该对车主的车况、手续是否齐整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尽量将隐患提前消除。
第三、车主在订购代驾服务时,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代驾协议、呼叫代驾记录以及付款凭证等,一旦发生事故,要保存好现场证据,比如进行拍照、录像等,同时要及时报警、以及报保险公司处理。
而对于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也要遵规守法,小心、谨慎驾驶,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毕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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