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不牵绳违法吗?
宠物主人注意啦!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如何理解?
让我们看看下面一个案例吧!
遛狗务必请拴绳!二哈金毛相斗伤人,没拴狗绳的主人可要负全责
意外
未拴绳的哈士奇“突袭”金毛
两狗相斗主人遭殃
某晚10时许,李女士牵着自家金毛犬在小区内散步,唐先生饲养的哈士奇也在附近溜达。没想到,两狗相遇时,哈士奇瞬间冲向金毛犬欲图撕咬。情急之下,护狗心切的李女士抬起右脚想踹开哈士奇,不料却被哈士奇反咬到腿。李女士的右脚脚背及左大腿内侧、右大腿外侧均被咬伤。李女士向派出所报警后,派出所民警作了询问笔录。
哈士奇的主人唐先生赶到现场后,与李女士互加了微信,送她至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就诊,支付了注射第1针疫苗的费用。之后,以唐女士受伤为狗打架造成误伤等为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未拴狗绳方赔偿五千余元
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唐先生承担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303.26元。
唐先生辩称,没有看清打架的场面,不确定是哪只狗咬伤李女士,对此李女士需举证。本案系狗打架误伤及人,李女士当时把腿挡在两狗之间,属于护狗不当,也需承担一定责任。自己是因狗挣脱绳子觉得理亏,才与李小女士互加了微信,并出于人道第一时间带她去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但这不能代表他承认是自家狗咬伤李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事发前唐先生饲养的狗未系牵引绳冲向李女士的情况,事发后唐先生送李女士就医、支付医疗费、提供微信号等行为,以及与李女士家人就事件解决方案持续沟通等言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李女士是被唐先生饲养的狗所咬伤。
最终,法院判决唐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共计5023.4元。
小编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的规定,本案中,唐先生遛狗不牵绳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管理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唐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对狗只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动物致人损害,如被侵权人存在故意逗狗或故意激怒狗只的行为,也要视具体情况、区别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具有的原因力确定责任。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全部原因的,才应当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的,即不足百分之一百原因力的,只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
但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比如本案唐先生具有没有遵守“用犬绳牵领犬只”的规定的行为,即使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如故意激怒狗只的行为,也只能减轻侵权责任,而不能全部免除责任。
在此,我们呼吁:文明养犬,从我做起,牵好绳子,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否则,无论是狗咬了人还是狗咬了狗,或者狗撞倒了老人小孩,又或者碰坏了他人财物,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供稿:审管办(研究室) 万鹏
图片:网络
编辑:廖燕珊
总第<925>期、[2020]第<1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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