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春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共有纠纷:原告唐某和被告李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并由李某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供房,但双方没有约定房屋产权份额。不久,双方分手,唐某向李某主张返还其购房出资款及利息,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婚房。
案情回放
唐某与李某从2015年上半年开始恋爱。2018年10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由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李某以634778元的价格购买某小区801房,首付款为194778元,剩余房款44万元由李某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分期付清。李某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今一直偿还上述贷款。该房现登记在李某的名下。
2020年2月,唐某与李某终止恋爱关系。分手后,唐某向李某主张返还其购房出资款及利息未果,遂于2020年4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唐某与李某双方确认某小区801房在2020年2月时扣除按揭贷款后的价值为270000元,该房屋由唐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是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没有约定该房屋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唐某主张,若请求李某返还其购房款未能得到支持,则请求分割某小区801房。
对于已支付购买某小区801房的钱款,唐某称其共出资218204元,李某则称其出资165800元,但双方对此均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
争议焦点
1、唐某主张李某返还其购房出资款及利息应否予以支持?
原告唐某诉称,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其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李某支付了购房首期款、办证费用、供楼款等共计218204元。
被告李某辩称,购房钱款中有165800元是其出资的,唐某实际上只支出了52695元。双方没有约定出资款应计付利息,故其不应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唐某和李某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某小区801房,已支付首期款和部分按揭款,某小区801房登记在李某名下,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应对某小区801房的价值进行分割,故唐某主张李某返还其购房出资款及利息,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2、某小区801房应如何分割?
唐某和李某确认某小区801房由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为双方共有财产。某小区801房只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唐某和李某双方没有约定某小区801房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应认定某小区801房由唐某和李某按份共有;对于双方占有的份额问题,由于唐某和李某均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的出资额,故应认定某小区801房由唐某和李某等额共有。
现唐某和李某已经终止恋爱关系,故对该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符合分割房屋的法定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因房屋为不动产,无法对实物进行分割,且某小区801房已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角度出发,故可确定该房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给唐某。故李某应支付折价补偿款135000元(270000元÷2)给唐某,唐某和李某购买某小区801房尚欠贷款余额由李某负责偿还。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双方基于恋爱关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即涉案房屋属于唐某和李某按份共有的财产。分割按份共有财产时,有约定的按约定,双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本案中,唐某、李某对各自的实际出资额各执一词,且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故认定为等额共有进行分割。
对于类似恋爱期间为结婚而决定购房的情形,建议双方对所购买的房产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就出资比例、共有比例等进行约定。同时,注意妥善保存在办理房产买卖手续过程中的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以便日后万一出现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有明确证据证明出资等事实。
【全媒体记者】张俊
【通讯员】叶光遍 杨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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