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车主付某在台商大厦附近路段违停超过两个小时,遭到该地的物业公司锁车,还被索要50元停车服务费。众所周知,违停占道、挡车的行为有多可恶,但物业就有权私自锁车吗?一起来看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以案说法。
车主违规停车,物业自助锁车
2019年7月8日11:14时,付某将车辆停放于台商大厦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交界处通道旁的空地。
该地段物业公司发现后,将该车辆上锁,并开出一份该物业公司的《车辆违规停车通知单》,告知车主付某,该车违规停车并占用了消防通道,且造成场地的占用及人力资源的额外消耗,要求付某缴纳停车服务费50元。
当天13:36,付某返回停车位置发现车辆被锁,随即联系物业公司,双方协商未果遂报警。经警方处置后,物业公司在未收取付某50元停车服务费的情况下,开锁放行。
车主要求物业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
付某认为,物业公司限制其用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物业公司登报道歉并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元。
物业公司表示,付某停车位置旁边是消防通道,通道上有多处禁停标志。在付某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只能采取锁车的自助措施,物业公司并不存在损害车主付某权利的行为。
法院审理:车主未能举证证明财产受损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车主付某未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停放时间又长达两个多小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自身具有主观过错。
对于付某的违规行为,物业公司没有予以制止,却在自身不具有查扣车辆、罚款的行政执法权,且未通知付某移走车辆、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进行锁车的行为超过制止的必要限度。在付某要求解锁至其驶离车辆的一个多小时内,妨碍了付某对其车辆的占有、使用。
案涉纠纷系因付某违规停车引发的,物业公司锁车的行为虽不妥,但已处理完毕。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物业公司的行为致其车辆受到损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东莞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文明停车,做文明守法的表率
法官提示,付某违规停车,自身具有主观过错。物业公司私自对付某的车辆进行锁车,确实妨害了付某对其车辆的占有、使用。但本案纠纷是因付某违规停车引发,故法院对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付某在上诉状中提到,其拒绝支付物业公司索要的50元罚款,是因小孩一直都在身边,作为父亲,如果选择被迫缴纳罚款,以后将无法教育自己的孩子。付某希望给孩子积极的言传身教的想法值得肯定,但也应该在行为上,做文明守法的表率,首先应该通过文明停车给孩子一个更好的引导教育。
通讯员:邓佩菁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