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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振出局法规定,第三次犯重罪,将判处25年以上徒刑至无期徒刑。相比之下,中国累犯加重刑罚只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震慑力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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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辛省志
责任编辑 | 陈斌
在江西抚州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的杀人嫌犯曾春亮终于被抓获了,很多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下。关注案件的人都注意到,曾春亮曾经两次因为盗窃被判刑,2020年5月份刚刚刑满出狱。出狱仅仅两个多月后,他就制造了这起重大的血案。而8月13日,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发布一则悬赏通告称,该县刘店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通告称该嫌犯极度危险,随时可能行凶。而这名嫌犯,也是有多次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
如何防止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根据司法部网站刊登的一篇文章,广东省惠州监狱曾对该监狱2009年至2017年的15052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共有1543名刑满释放人员有重新犯罪记录,重新犯罪率为10.25%。而美国司法统计局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美国30个州2005年获释的罪犯中,3年内再次因犯罪被捕的比例超过2/3,5年内再次被捕的比例超过3/4。牛津大学一名学者针对21个国家的再犯罪率研究显示,这些国家的刑满释放人员2年内再犯罪的比例,从20%到近50%不等。
为了制止罪犯获释后再犯罪,应对累犯加重处罚。很多国家法律都有对多次犯罪者加重处罚的规定。中国刑法规定,累犯(指一般的故意犯罪者刑满释放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等特别犯罪者,任何时候再犯的)要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对累犯会给予加重的处罚。比如美国联邦和很多州都采纳了被称为“三振出局”的累犯加重处罚法,对于此前已犯二次重罪(英美法中一般把可判一年以上刑期的罪行称为“重罪”。“三振出局”法中的重罪,通常是特定的比较严重的重罪,比如入室盗窃、抢劫、杀人、强奸等)的累犯,再次犯重罪将被处以极重的刑罚(联邦和各州法律略有不同,联邦法规定“三振”者将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加州规定处2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终身监禁或是处三倍于原刑期的处罚;乔治亚州则规定,只要是第二次严重暴力犯罪即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虽然也有一些学者批评“三振出局”法过于严苛,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犯罪率持续下降,也有这一法律的功劳。相比之下,中国累犯只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震慑力度有限。
除了加大再次犯罪的成本外,另一方面也要对刑满释放者加强管理和帮扶,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动机。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狱生活,他们在获释后与社会脱节,也缺乏谋生技能。尤其是对刑期较长的罪犯来说,获释后会发现社会已经完全不是当初的样子了,如果他们没有谋生技能,可能就被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当然,也有一些人是好逸恶劳的本性难改,所以再次犯罪。前述惠州监狱的调查就发现,曾经犯盗窃罪的罪犯出狱后再次犯罪的比例最高,这些罪犯的刑期一般较短,出狱后不至于与社会脱节过于严重,但仍有不少人选择继续犯罪,说明监狱的教育改造对他们作用有限。
另外,也确实有一部分出狱者希望改过自新,但需要社会的帮助。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走上正路,也是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监狱法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政府要帮助其安置生活,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刑满释放人员,由政府予以救济。对刑满释放5年内的进行跟踪帮教,已经成为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至少在文件上是如此)。但是在曾春亮的案例中,他刑满释放两个月来,当地有关部门对他的追踪管理显然不能说是到位的。尤其是其在7月22日第一次被发现潜入被害人家中并伤人,被害人报警后,警方没有及时将其控制,而是任由其在十多天时间里自由活动,终于酿成大祸。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一方面他们从法律上说已经是自由之身,不能对他们加以限制,应该保障他们应有的权益,但另一方面也要承认,这一特殊人群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大超过普通人的犯罪率,对他们加以特殊的关注和帮扶,有助于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降低社会的不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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