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一老人被狗绳绊倒重摔身亡:遛狗不拴绳违法?问题在人不在狗

广州政法
+ 订阅

熟悉的流动摊贩、

熙攘的乡村小路,

两条自由欢脱的狗,

一根失控拖地的绳,

一名慌张追赶的未成年人,

一位悠闲散步的九旬老人。

人没拉好绳,绳绊倒了人,

老人直直倒地,没有一丝丝缓冲,

生命戛然而止。

事发太突然,

幸好有监控记录完整的事发经过,

观毕,甚为震惊、错愕,甚至惶恐。

8月17日下午

在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

发生一起意外

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

绊倒重摔在地

牵狗女子见状逃离

老人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此事一经曝光立刻引发热议

老人倒地后,

救护车随后赶到现场进行救援

但不幸的是

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死者家属和狗主人双方正沟通

一位参与救护老人的卫生站医生表示,“那天下午约5:20,我在事发地后面的篮球场,当时听到一声巨响。我马上去看发生了什么事。” 这位医生描述道,他看到了白狗挣脱绳子后转身的一幕,“那个老人已经倒在了地上,流了一摊血。”

“我马上给她把脉,发现她的呼吸很微弱。”这位医生表示,倒地老人今年88岁,有时候会到卫生站取药,因此他比较熟悉。约十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随后公安抵达。

对于牵狗女子的身份,这位医生表示:“女孩是另一个生产队的,狗不是她的,是另外一个成年人的,那个成年人遛狗也会牵绳。那只白狗重约70-80斤,女孩只有12-13岁。当时白狗遇到另一只小狗,两只小狗可能想玩,就本能冲上去,挣脱了绳子,刚好老人在旁边,狗绳绊倒了老人,老人前额着地。”

警方最新通报:

初判老人被狗绳绊倒为意外事件

18日晚,佛山就此事发布了最新通报:

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对此,网友们表示

养狗一定要有责任心

↓↓

还有网友注意到

肇事者还是一名初中生

并且不是狗主人

↓↓

遛狗不拴绳是否违法?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下这两只闯出弥天大祸的狗背后的人。

一是狗主人,即法律意义上的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二是12岁女孩,系未成年人,即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是12岁女孩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四是不幸逝世的88岁老人,即法律意义上的被侵权人。

毕竟,这件事,问题在人,不在狗。

01

首先,看狗主人有无责任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所以,在这件事上,狗主人负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如果伤害后果是因为第三人过错造成,其享有追偿权。

02

其次,看12岁女孩责任

鉴于通报事实较少,网传版本过多,现以假设形式具体分析相应责任。

假设,女孩未经狗主人同意,偷偷解开拴狗绳,并意图占为已有,则其行为涉嫌盗窃。但因狗的价值或未达刑案立案标准、女孩系未成年人且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无法追究刑责,不构成盗窃罪。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免予行政处罚,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假设,女孩经狗主人同意遛狗。根据2020年年初颁布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这条规定,明确要求在佛山市区范围内,未成年人不得单独领犬外出。本次事发地点为佛山下属杏坛镇,条例具体适用与否、如何适用,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03

再论其父母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其成立一般只要求两个条件即损害事实的成立、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考虑过错的存在与否。意外事件不同于不可抗力。前者指虽不可预见但常常是能够改变和克服的,后者指即使预见到也无法避免和克服。故,一般不能把意外事件当作无过错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但是,有坊间传闻,12岁女孩的父亲是位瘾君子,母亲早年间抛下父女俩远走杳无音讯,如果消息属实,那么对老人的后期赔偿、对女孩的严厉看管都成了棘手的问题。

04

最后是无辜的老人

视频中的老人未逗狗、未伤狗,祸从天降,毫无过错!

现实生活中,遛狗不拴绳、不好好拴绳、拴绳不符合要求进而造成人员伤害的例子比比皆是。有些人听之任之,拒绝拴绳的理由诸如“它没事不会咬人的”“它需要自由”“拴绳太麻烦了”,归根结底就是少部分人不太顾及他人感受,不愿意约束自己,这也是造成冲突的重要根源之一。

这世上有多少爱狗之人,也就有多少怕狗之人或无喜无惧盼享清静之人。爱狗之心人皆可有之,但是个人爱好不该侵害社会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世上有多少闯下大祸的狗,就有多少疏于看顾甚至随意遗弃的主人。不该让一时兴起的爱滋生天长地久的恨意,狗何其无辜,与其共生、共存、擦身而过的人类何其无辜。

在享受文明成果的同时,也该自觉承担起文明的成本。可以养狗,但是必须遵守规则。如,该打的疫苗不能漏、该拴好的绳子不能找任何借口,该负的责任重重罚并牢牢记住……

如是,让规范养狗、文明养狗成为社会共识。

少一些人间悲剧。

对此

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讨论

来源:广州普法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