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在父亲的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名,日前被贷款公司一同告到法院。小赵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不知道在合同上签字要承担责任,那么小赵能否免除责任呢?
父亲借贷70万,女儿等四人做担保
2018年9月30日,赵某作为借款人,赵某的女儿小赵等四人作为担保人,某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贷款人,各方签订担保借款合同:赵某向小贷公司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月利率为13.95‰…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三年…
借期届满后,赵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小贷公司将赵某及四名保证人诉至高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 (按照月利率1.395%自2018年9月30日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2019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女儿称其是在校大学生,没能力还款不担责
原告小贷公司诉称:赵某在款项到期后拒不归还借款,多次催要无果,各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某辩称:对借款没有异议,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不合理,应当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被告小赵辩称:原告明知其为在校学生的情况下让其签字,属于违法行为,其对借款没有能力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其余保证人未答辩。
庭审中,赵某陈述,其是在小贷公司的坚持下,带领小贷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女儿就读的学校签的字。小赵陈述,父亲对其说贷款公司需要其本人签字,其知道是一笔70万元的贷款,没有多想就签了,其不知道在合同上签字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女儿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赵某和小赵陈述,系赵某亲自带领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小赵就读的学校找到小赵签字,并告诉小赵70万元借款的相关事宜,小赵同意后在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名。”承办法官张小帆说,“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应当知晓合同的内容以及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赵某未能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保证人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追偿。
高淳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归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止,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小赵等四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张小帆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为他人签字担保时,要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可盲目签字。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说“典”
一般保证,指的是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无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
通俗地说,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找债务人“要不到钱”才能找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里,则是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算哪种保证方式?
现行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民法典对此作了颠覆性的修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蛮古佬欠阿宝三万块钱,蛮古佬出具《欠条》一份,蛮古佬的高中同学憨憨在《欠条》上写下“保证人:憨憨”五个大字。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没有其他更清楚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上面的《欠条》会让憨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阿宝可以直接要求蛮古佬和憨憨承担还款责任。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同样是阿宝手持上面的《欠条》,阿宝必须先向蛮古佬主张权利,蛮古佬无法履行的,阿宝才能再找憨憨要钱。
再次提醒: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约定保证方式(写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尤其对于债权人而言,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要钱?您得先找欠钱的那位!”
来源:人民法院报综合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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