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阳西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开业以来,以7.5折、8.8折等优惠购车向社会各界宣传,吸引了大量群众到店购车。有意向购车的客户,如客户一次性支付全额购车款,则可享受7.5折优惠,如客户分期支付购车款,则享受8.8折优惠,在签订购车合同后,两个月左右可到公司提车。期间,如果客户想退还购车款,公司会根据客户要求退款,并退还购车款的105%款项给客户。但据购车的20多名群众报案称,目前合同期限已到,但车行却以各种理由推迟交车,亦未按客户要求退还购车款,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
调查与处理
经阳西县工商管理局调查发现:2018年4月至6月期间,林某党在其经营的阳西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取陈某等26名购车人的购车款和定金共3057440元,该款没有用于购买车辆,而是用于返还上一批购车人员的购车款和定金,事发后逃匿。2018年8月15日,阳西县工商管理局根据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的建议,将阳西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阳西县公安局接到工商局转来案件后,立即对该案件着手调查。
经初查所掌握的数据显示,该案被害人共26人。据了解,购车群众多为阳西县本地人,所购车款为日产牌、丰田牌、宝马牌等的全新家用汽车,车辆价格为十万元至四十多万元不等。林某党在收取客户购车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或未根据客户要求退还购车款,并处于失联逃匿状态。因此,公安机关认为其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立合同诈骗案进行侦查。
犯罪嫌疑人林某党于2018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该案于2019年8月7日经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党犯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还被害人购车款。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党是阳西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是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汽车贸易公司的购车活动是由林某党一人决策的,以公司名义与购车人签订购车合同,共收取购车款3027480元,在购车人将款项汇入公司账户后即转出或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工程款,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上,实际上所诈骗到的非法收入都为其个人所用。
典型意义
在商家大幅度折扣优惠的诱惑下,消费者容易失去理性判断。警方提醒,要防范诈骗行为,不能贪一时之利,让骗子有机可乘,造成钱财的损失。一旦发现被骗,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案,不要失去追回财产损失的最佳时机。
来源:阳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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