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8日,安徽人齐某在给老乡陆某经营的冷饮店从事装修时意外受伤。围绕赔偿问题,齐某到法院起诉冷饮店及陆某。
基本案情
齐某说,这家冷饮店的工商注册经营者是董某,但实际经营者是董某的母亲陆某。2019年3月下旬,陆某通过介绍人陆某忠介绍,雇佣他去给冷饮店做一点简单装修。
据齐某回忆,因为冷饮店只需要做一面铁皮隔墙,以及给小面积漏水的房顶换彩钢瓦,工作量并不大,他并没有承包这项工作。
冷饮店的经营者陆某通过介绍人陆某忠,给了齐某1000元用于购买材料。2019年3月28日,齐某购买了装修材料并自备工具,叫上工友邱某来到冷饮店准备开工。

齐某说,施工过程中需要用到电锤,但他们并没有找到电锤,于是就在街上买了铁锤和铁钉。然而,意外却发生了。当齐某用铁锤打钢钉时,钢钉帽的一小块钢铁弹跳出来,击进了齐某的右眼。齐某说,右眼被击中,他并不怎么疼痛,只是流了一点血,自己以为不是什么大问题。
受伤的齐某于次日被送到汕头一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齐某的右眼球穿通伤、巩膜穿通伤、眼后节损伤、眼内异物等,伤情其实挺严重。齐某接受了住院治疗,至2019年4月1日出院。到了2019年9月30日,齐某再次住院,接受第2次手术。

齐某说,他的右眼现在视力模糊,视野受限。医生表示,他的眼睛以后很难恢复到原来的视力了。出院后,齐某还进行了几次门诊治疗。所有医疗过程共支出了医疗费34000多元,其中冷饮店经营者陆某支付了2000元。

事故发生后,冷饮店的装修工作由齐某叫来的工友邱某与陆某的亲属于当天完成。齐某住院期间,通过介绍人向陆某要了400元的工钱付还给工友。
而齐某的右眼做了两次手术,关于手术费用的分担,他与冷饮店经营者陆某有明显分歧。齐某向介绍人陆某忠表示,希望由冷饮店经营者陆某来出相关的费用。但陆某忠表示,对方并不愿意。
于是,齐某到潮阳区法院起诉冷饮店和经营者陆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冷饮店及陆某,对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30多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陆某表示,冷饮店与齐某是承包关系,她和冷饮店都不应该为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陆某认为,齐某作为专业人员,在工作时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应该为自己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则认为,原告和邱某到被告处干活,客观上是存在被监督和被指挥的情况,场所也是指定的,双方之间是临时性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连续性,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是雇主雇佣关系,不是承揽关系。
诉讼中,经鉴定,齐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伤残评定后无需后续治疗费及康复费;误工期评定为194日;出院后护理期评定为26日;建议营养费为600元。

法庭上,原告认为他和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被告则认为他们之间是承包关系。
那么,什么是雇佣关系和承包关系呢?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淑卿说:“雇佣关系是雇员在一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员与雇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承包关系,也就是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雇佣关系和承包关系在责任承担上有所不同。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淑卿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雇员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冷饮店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淑卿说:“本案中,齐某按冷饮店要求进行隔墙及换彩钢瓦作业,由陆某出资购买材料,齐某在冷饮店指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场所、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见,冷饮店、陆某与齐某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那么,冷饮店的经营者陆某是否应当与冷饮店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呢?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淑卿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齐某与冷饮店形成雇佣关系 。齐某因劳务,自己受到的身体损害,依法应当由冷饮店承担赔偿责任。冷饮店的工商登记是董某,实际经营者是陆某,因此陆某应当与冷饮店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本身存在过错,涉案事故中齐某自备工具时未准备好作业所需的电锤,而改用铁锤进行敲打,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且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淑卿说:“本案中,齐某在作业中造成自身损害,主要原因是齐某自备工具时未准备所需的电锤,改用铁锤进行敲打,导致螺帽铁屑跳入眼中造成眼睛损害,对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故确定齐某自身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冷饮店、陆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原告本次受伤的损失进行核定,其中医疗费34000多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护理费8300多元,交通费210元,误工费23000多元。那么,
误工费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呢?
潮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淑卿说:“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齐某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齐某是农村户口,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及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齐某的误工费应按国有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每年43327元为标准计算,误工时间按鉴定意见为194天,误工费计算为23028.6元。”
此外,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11.8万元。同时,支持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酌定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原告齐某的损失共计200138.42元,原告齐某及被告冷饮店、陆某各承担50%。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冷饮店和经营者陆某共同赔偿给齐某100069.21元,驳回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是发生在朋友之间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重感情、讲义气,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因为缺乏约定的依据,反倒造成互相推诿。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进行劳务提供时,也应事先做好书面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责任和风险做到心中有数,以便积极做好安全防范,避免纠纷。
来源:汕头橄榄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