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泷一:民法典中的自力救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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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力救济与自力救济

在现代社会,权利遭受侵害或权利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原则上不能自力救济,而应当诉诸公权力,请求司法机关做出于己有利的判决并强制执行之,以排除侵害或实现权利。当事人违法实施自力救济,造成他人损害,可构成侵权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垄断暴力并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原因在于自力救济泛滥可能破坏社会秩序,导致社会陷入以暴制暴的丛林状态。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公力救济可能难以及时获得,私人若不立即采取积极行动,将导致严重后果,故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实施自力救济。换言之,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以自力救济为例外。在学理上,自力救济可以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其中,自卫行为又可以分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现时之不法侵害,所为之必要防卫。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前述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即便造成他人损害,亦不构成侵权行为。

二、我国民法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

对于自卫行为,我国民法早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28条、《侵权责任法》第30条、《民法总则》第181条规定了正当防卫,《民法通则》第129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了紧急避险,条文内容变化不大。最终,《民法总则》第181条和第182条成为了《民法典》第181条和第182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应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再规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1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于自助行为,我国民法原本并无规定,《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首次对自助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将“自助行为”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但该制度的运用范围尚包括合同领域和物权领域,属于民法的一般制度,更为妥当的做法,其实是将其规定在民法总则编中。

《民法典》第1177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此,我国民法典关于自力救济的规范已经齐备,分别是第181条(正当防卫)、第182条(紧急避险)以及第1177条(自助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83条(见义勇为)、第184条(紧急救助)在学理上属于“无因管理”的特别类型,但亦与自卫行为存在关联。例如,路人甲遇见强盗乙抢夺丙的财产,奋起与乙搏斗,甲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同时亦构成无因管理和正当防卫。又如,张三心脏病发作晕倒路旁,李四为将张三及时送往医院,擅自驾驶王五未熄火的汽车,李四的行为构成紧急救助,同时亦构成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

三、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效果

相较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社会公众对“自助行为”这一术语较为陌生。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法律虽未规定自助行为,但民事习惯、法理和司法实践均承认之。例如,在餐馆白吃白喝之后,意图溜走,店主得扣留其人或财物。又如,债务人变卖财物准备搭机潜逃国外时被债权人发现,债权人得扣留其人或财物。在《民法典》增加自力救济规则后,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效果可通过法律解释加以明晰。

结合《民法典》第1177条以及相关法理,可以将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归纳如下:

第一,自助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及物权请求权)。对于那些无须相对人进行给付的权利如形成权、支配权,并无实施自助行为之必要。《民法典》第1177条虽然将自助行为的保护对象规定为“合法权益”,但应目的性限缩为“请求权”。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请求权而不能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也不能采取自助行为。之所以自助人保护的权利必须是依法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原因在于:自助行为实际上是私人执法,自助行为人所处的地位与国家强制执行机关无异。法律允许自助人采取的措施基本上就是强制执行机关所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自助人保护的权利无法强制执行,显然不能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该权利。

第二,情况紧迫来不及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情况紧迫”,是指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则其请求权无法实现或者实现上具有明显的困难。若有寻求国家机关援助的可能,行为人却未利用时,则不允许实施自助行为。

第三,行为人须有自助之意愿,且采取法律允许自助人采取的措施,如扣留债务人之人身、毁损或毁灭债务人之财产等。《民法典》第1177条虽然仅明确规定“扣留侵权人的财物”,但“等”实际上亦包括了对债务人人身的暂时拘束。

第四,须不超过必要范围。自助行为不得超过排除危险所必要范围。是否超过必要范围,应根据所牺牲的利益是否大于行为人欲实现或确保的利益加以判断。如果大于,则自助行为超过了必要范围。例如,因小额债权纠纷扣押债务人的大批货物,此属于超过必要范围。自助行为超过必要范围,构成自助行为过当。依据《民法典》第1177条第2款,自助行为过当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须就该部分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权利人的自助行为如果具备前述要件,即可发生自助行为的法效果。所谓自助行为的法效果,指因自助行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就实行自助行为所加于债务人的损害,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但书,自助人实施自助行为后,须立即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未满足前述构成要件,或者自助行为过当,或实行自助行为后未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所造成的损害,或者其请求被国家机关驳回,则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7条第2款以及相关法理,系无过错责任,即使行为人无过失,亦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差异

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均系自力救济,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正当防卫属于自卫行为,侧重于消极防守,重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自助行为基本上都是主动发起进攻,侧重的是确保权利得以实现。

第二,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也可以是保护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自助行为所保护的仅仅是自己的请求权。

第三,在时间上,自助行为以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为必要要件,而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正在实施为必要条件。对于某些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不能实施“事后防卫”,但却有实施自助行为的可能。

例如,甲抢夺乙的电脑后逃逸,乙追上甲后,意图夺回其电脑,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并将甲的手腕扭伤。此时,乙的行为属于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故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其造成甲手腕受伤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经过一番扭打后,甲仍然逃之夭夭。第二天,乙发现甲持其电脑兜售,由于此时占有秩序已经稳定,不存在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故乙不得实施正当防卫。若此时乙以强力取回电脑,造成甲身体受伤,则构成侵权行为。于此情形,乙得向甲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但如果甲意图骑自行车逃逸,则乙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而其请求权恐将难以实现,故乙可实施自助行为,得扎破甲之自行车轮胎并扣留甲及其自行车,以防其逃走,然后再寻求国家机关救济。

(作者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编辑 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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