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的便宜汽油
你敢不敢加?
近几年来,在城中村内,在某国道旁,在一些不起眼的地方,流动油车、“黑油点”渐渐走进了人们的眼中。那些来路不明的汽油因为价格低廉,有些还提供上门加油服务,吸引了不少车主。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替代燃料(如乙醇汽油、生物柴油)。俗称的“红油”、“蓝油”,是为方便监管而添加了染色剂的成品油,将这些有色的成品油经过特殊处理漂白之后,就是“白油”。
在国家管控下的正规汽油,从炼厂出来到油进入车主的油箱前,油品质量时刻处于层层监管之下。从炼厂到油库的油品,只有化验合格才能入库,每储存一段时间还会进行再检验。汽油从油库到加油站后,还会对其外观、气味、密度、温度、水杂等各项数值进行测量和比对,确保油品质量万无一失,还会定期测量油罐内的水位,防止油品混水。
非法成品油“四宗罪”
1
第一宗罪
损害车身
劣质汽油中含有过多的杂质,特别是对于喷油嘴来说,喷孔较小,如果被堵塞,会造成供油不畅。轻则发动机性能下降,重则发动机熄火,或者无法启动。同时汽油泵、燃油滤清器、 油泵滤网、汽油滤清器这些零配件也受其影响很大,也容易被堵塞。
汽油中的杂质一般都以胶质的形态存在汽油中,即使它们通过了滤清装置,也会在进气门、进气道、汽缸内淤积,天长日久会形成坚硬的积炭。它还对汽油有吸附作用,会造成混合气体,影响发动机的工作。更严重的话,胶质粘住气门,活塞上行时与未回位的气门相撞,造成发动机毁坏。
含有杂质的汽油不能充分燃烧,直接造成排气不畅,尾气不合格,发动机工作不稳定,加速无力,总体经济性能差,而且费油,长期使用劣质汽油容易出现加速挫车,急轰油回火,转速不稳,爆震等现象。
2
第二宗罪
对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威胁
一桩桩惨痛案例表明,非法流动油车、非法加油站堪称“移动炸弹”。有研究数据显示,1吨普通汽油如果瞬间发生爆炸的话,其爆炸功率“相当于约100万辆轿车同时撞墙的效果” ,破坏力十分惊人。
为了运输方便也为了逃避公安部门的抓捕,油贩子往往用塑料桶装汽油,随意放在面包车的后备箱里,穿街走巷地送油,没有运输危险品的资质,也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再者,非法加油窝点很多都隐匿在居民区附近,其加油操作设备以及加油条件都非常简陋且疏于管理,一旦发生爆炸,其后果不堪设想。
3
第三宗罪
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走私成品油质量大多不合格,其硫含量严重超标,对尾气排放和颗粒物形成有较大影响,污染大气环境。
4
第四宗罪
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成品油经营秩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高额非法利润的诱惑下,不法分子进行非法成品油买卖活动,扰乱了正常的成品油市场秩序,造成国家巨额税收流失。
延伸
阅读
非法成品油
运、储、买、卖均可入罪
——与成品油相关的法律法规盘点
我们之前介绍过,凡涉及走私成品油的违法行为,无论买卖均可入罪。细数了非法流动油车、加油站的“四宗罪”之后,对与成品油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再详细介绍一下。
1.实行许可制度: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27条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且,只有企业而非个人才可以从事成品油零售。该办法所说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2.非法经营可入罪:《刑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之一。我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实行限制经营。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有资格经营。非法经营罪所指的“限制买卖物品”强调的是经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非许可不得经营的物品,否则,就不属于该条所指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3.“汽油”属危险化学品:汽油既属于成品油,又属于危险化学品。汽油不仅被部门规章,还被行政法规规定为非经许可不得经营。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可见,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危险化学品名录,“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柴油未在该名录中出现。
4.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立案标准:在没有任何安全设备或措施的条件下私卖汽油的行为,极易因储存不善引发爆炸等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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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公安局综合广东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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