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刃执行】巧用律师调查令,破解执行困局——一纸调查令,架起司法与社会的桥梁!

平安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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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你打算如何履行本案义务?”

“双方已达成和解。”

“申请执行人,你是否确认双方已达成和解?”

“确认,请法院主持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以上对话发生在近期海珠法院执结的一件执行案件中。从查无财产到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从找不到被执行人,到被执行人主动与对方和解,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基本案情

这是一起物权保护纠纷的案件。房屋产权人卓某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为:1.李某立即支付涉案房屋的使用费;2.李某立即搬空腾退涉案房屋。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原由房管部门经租,在经租期间,李某与房管部门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房管部门撤销对涉案房屋的经租,发还给卓某。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撤销经租后,双方应办理私房租赁手续,租金标准应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而不能由任意一方单方决定。现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可按市场价格确定租金标准,继续前述租赁关系。卓某按自己确定的标准,以李某未交房屋使用费为由,要求对方搬出涉案房屋,依据不足。综上,法院支持卓某要求对方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请,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卓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支付涉案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01

被执行人失联,执行陷入困局

执行过程中,经办人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经办人通过各种方式尝试联系被执行人,均未成功,通过执行系统向其发送督促执行短信,也无回音。至此,本案执行陷入了困局。

经办人分析,如确实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被执行人不交租金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腾空搬离涉案房屋,则至少还会产生一起诉讼案件(极可能会二审),一起搬迁执行案件,一起受理费执行案件。

02

快速审查,及时开具律师调查令

面对执行困局,法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有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反馈,被执行人系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定期有退休金等收入,其名下医保账户及社保账户可能有可供执行财产。随后,律师向法院提出律师调查令书面申请,申请前往相关部门调查。

法院审查后认为,其申请不存在不宜以律师调查令形式调查取证的情形,故于当日向其开具律师调查令。为减少其往返法院的不便,降低传染风险,法院于律师调查令开具当日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03

根据反馈结果及时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律师调查令送达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及时持令前往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医保账户及社保账户等有关财产情况,并将调查结果提交法院。

为及时控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办人协调外出执行人员及车辆,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立即前往被执行人名下医保及社保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核实,并当场予以冻结。

04

被执行人主动和解,案结事了效果好

得知名下社保和医保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并提出和解方案。经办人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涉案房屋的使用费,并承诺在限定时间内腾空。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另外,与此案关联的受理费执行案件在当天也一并执结,被执行人已缴纳受理费及该案执行费。同时被消解的还有前述看似“必然”会发生的三起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


法院去调查也是可以的,为什么要委托律师去调查?一纸薄薄的律师调查令,架起了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行,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效率和执行工作透明度。在执行阶段引入律师调查令,既有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缩短办案周期,又调动了申请执行人和律师取证的积极性,同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群众的司法参与感及获得感。

来源|执行局、广州海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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