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玉环刑讯逼供的人,应如何追责?|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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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1993年发生在进贤县张家村的事件,改变了张玉环的人生。10月24日那天,村里两名孩童失踪,次日,尸体在附近的下马塘水库内被发现。几天后,时年26岁的同村人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嫌凶。

2001年11月28日,经过长达8年的司法程序后,张玉环终审被判死缓。

2018年6月20日,江西高院对张玉环案立案复查,并通知律师阅卷。

直至今日获得清白,时间已经过去了20多年。张玉环案也由此引发了广大网友关注与热议。

接受采访时,张玉环直言自己曾遭到过刑讯逼供,被逼了6天6夜,甚至有人放狼狗咬他。如今出狱了,他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何为刑讯逼供?对刑讯逼供者该如何追责?

南方法治智库了解到,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该行为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等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 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 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 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或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 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 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 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 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被刑讯逼供者,可以进行起诉,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

此外,若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时间久远,不应成为追责的阻碍。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已加大了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但仍有可进步空间。

张玉环案再审辩护律师王飞表示,要杜绝刑讯逼供,首先要从制度层面对当事人提供保障。比如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应当赋予律师在场权,律师便可以及时制止一些非法取证行为。另外,还应该重拳出击,对刑讯者零容忍,采取最严厉的追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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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伊纯

【统筹】尚黎阳

【出品】南方法治智库

编辑 陈明诗
校对 蓝淑茹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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