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侵害员工名誉权,台山法院这样判

台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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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内部通告邮件在公司里传开

他成了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并被公司罚款

还得承受同事们的指指点点

这让刘某深感困惑与不服

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

状告公司侵害其名誉权

案件回顾

2018年4月,刘某所在的台山某公司员工宿舍突然发生火灾。由于造成的损失不大,公司未报消防部门处理,仅向公安机关报案。属地派出所民警前来现场调查后,未对该次事故作出认定。公司事后在内部邮件中发布了《关于员工宿舍火灾的处罚通告》,认为是刘某在员工宿舍违规拉接电线导致火灾发生,并对其处以800元罚款。

公司这一处罚通告让刘某成了“红人”,他不明白为何无端端就被公司认定跟火灾有关,还要罚款,而同事背地里的指指点点更是让他苦恼不已,他决定要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正名。随后,刘某以公司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向台山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则辩称其有值班员工目睹火情是从刘某的床位起火开始的,并在派出所作了笔录,作出通告有依有据,不属于侵犯刘某的名誉权。

庭审结果

台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名誉侵权案。涉案火灾发生后,被告公司在未经有关消防部门或政府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在全厂发布了对原告刘某的处罚通告,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刘某的名誉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虽然派出所出具的笔录显示有人看到是刘某的床位起火,但派出所并未对涉案事故作出认定,且笔录仅为证人证言,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辅证,未能直接证明该起事故是刘某引起。台山法院认定被告所发的处罚通告已构成对刘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十日内撤回处罚通告,并向刘某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未经证实的信息、捏造的谣言等不可随意传播。在当前网络迅猛发展的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不实的信息很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传播不实信息者轻则需要赔礼道歉,重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民如果遭受到他人诽谤或侮辱,切忌鲁莽行事,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通讯员:邓颖琪 陈木明

编辑:李心草

监制:吴世明

素材来源:市人民法院

转载请标明“来源:台山发布”

投稿邮箱:tsfb00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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