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即将实施,请大声对家暴说“不”!

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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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0年

长期遭受丈夫殴打

分居后仍被骚扰、恐吓

因年幼“不听话”

被母亲多次用皮带、衣架打伤

用火机烫伤小腿和脚底

......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

在坚决反家暴的道路上

广东省一项新举措的出台

再为家暴受害者“加码”

大大增强了反家暴的法律后盾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呈现了十大亮点——

亮点一:家庭暴力行为分项表述,“冻饿”“跟踪”“骚扰”“散布隐私”等明确为家庭暴力。《办法》将家庭暴力从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等五个方面分项表述。根据工作实践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将“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明确为家庭暴力。明确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

亮点二:反家庭暴力实行社会共治,发现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报警。《办法》多个条款分别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亮点三: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综合预防体系,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办法》分别围绕加强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推进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等内容,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要求民政部门指导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要求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亮点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要共同处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的职责。要求首接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亮点五: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扩大保护对象和报告主体。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增加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

亮点六: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协助救助、进行伤情鉴定、协助庇护、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未能取得受害人调解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亮点七: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办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亮点八:专章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临时庇护场所要保护受害人隐私。重视对受害人的救助,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专章,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帮助,覆盖临时食宿、法律需求、心理服务、困难帮扶等方面。

亮点九: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推动解决举证难问题。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亮点十: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起草单位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是广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文明建设和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全省反家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家是每个人的归宿和港湾

不应成为痛苦的来源

若暴力正在你的身边发生

请拿起法律武器

保护自己和家人

案例一

妻子长期遭受丈夫殴打,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正协议离婚。二人自结婚20年来,王某长期家暴殴打张某,致使张某身体多处严重受伤,已在龙岗公安分局备有伤情鉴定结果书,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张某与王某现已分居,王某仍多次骚扰张某,以言语恐吓,且经常出入张某工作场所纠缠。张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其正常生活及工作,导致其精神受到严重打击,身心受到严重损害,遂诉请我院对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法裁定如下:

  • 禁止王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 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如王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二

母亲多次虐待、烧伤儿子,

获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男,5岁)自幼被父母送去亲戚家寄养,后被其母何某接回深圳读书。自李某与何某同住,何某即以李某不听话为由,多次用皮带、衣架殴打李某,用火机烧伤李某脚底及小腿,致其身体多处受伤。一次,在何某殴打李某腹部后,李某因持续不适,被何某送至龙岗区中心医院就诊。医生经检查发现李某身体多处伤情较重,疑似被虐待,遂报警。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肝脏、胰脏、头部等部位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脚底及小腿烧伤伤情为轻微伤。何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在较长时间内以多次殴打、烧伤等方式虐待李某致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虐待罪;且何某以暴力故意伤害李某的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的父亲亦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何某管教儿子不当的行为予以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综上,依法判决如下:

  • 被告人何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家暴说“不”,向法官主张

面对家暴这一社会“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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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法律的坚强后盾

有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我们将共同努力

驱散家暴的阴霾

【来源:龙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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