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租车乘客不系安全带 的哥提醒引纠纷

坪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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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租车司机张某在深圳北站接到乘客范某到坪山石井社区,在即将到达目的地时,张某才发现乘客未系安全带,张某担心交警对副驾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进行罚款,希望范某先交500元押金,若有罚款则以之相抵,多罚不计,有剩则把剩余部分退还范某;如若一段时间后,交警未进行处罚,500元同样退还范某。范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来到坪山派出所申请调解。

坪山区司法局驻坪山派出所调解室的调解员杨凡了解情况后发现,乘客范某是重庆人,对系安全带的相关规定并不知情,她认为司机应当尽注意义务,提醒她系安全带,不应该事后发现,由她负责。司机张某则表示在上车时他便已经提醒了,只是范某未注意到,并有车内录音可以作为证据。

调解员首先向范某解释,深圳早在2011年便出台了相关的道路安全处罚法,对乘车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同时也告知张某,即便乘客违规,现在交警并未进行处罚,张某也没有产生实际损失,如果后续产生了违章罚款,可以通过微信、出租车平台、派出所等途径联系乘客进行追偿。最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并同意先加微信,若有处罚,张某把处罚单拍给范某,范某支付处罚。

相关法律附录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


内容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叶鹏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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