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乘公交坐过站,迁怒司机“动粗”被判两年;顾客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扬言要点火引爆油站被判七个月......以下这两个案例警示我们因冲动可能会引发的严重后果,甚至受到刑法的惩罚。
2017年9月16日早上8点半左右,当时这辆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紧急刹车,致使车上多名乘客跌倒,其中,坐在后门处的李女士更是翻几个滚,一直滚到了车门边才停下来。
公交车上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一名留短发的中年男子突然从座位上站起来,怒气冲冲的来到驾驶室,一把扯住司机的衣领,直接将司机从驾驶位上拉了起来,司机紧急刹车,这才导致了上面发生的一幕。当时樊某称,由于公交司机不报站,致使他坐过了站而心生愤怒,一时冲动才对司机“动粗”的。
最后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判决下达后,樊某不服遂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2018年5月11日晚上8点钟左右,发生在虎门镇某加油站内的一幕。据加油站工作人员介绍,当时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开着一辆摩托车来该油站加油,加油的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在加油机旁不停的拨打电话。
让人没想到的是,该男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借着酒意想对加油站工作人员动手。几分钟之后,他竟然手持一个打火机再次出现在了加油机旁,并扬言要点火引爆摩托车油箱。看到这样的情形,加油站工作人员再次一拥而上将其制服,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潘某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樊某虽然是一时冲动犯了法,但也事出有因,而且这一事件也没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结果获刑两年,我们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是怎么考虑的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刘超法官表示,公共交通工具关系到公共安全,而司机的安全驾驶又直接关系到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被告人樊某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人身侵犯,其行为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达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低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本案在量刑时,考虑到事出有因,樊某是一时冲动才犯罪,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深刻,已依法对其量刑作出了减轻处罚。
在被告人潘某的案件中,法院最后认定潘某构成放火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在定罪量刑上有什么区别呢?
刘超法官表示,放火罪是指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是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兜底罪名。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该条中有列举的具体犯罪行为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就相应分别确定为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在上述明确列举的内容之内,但又确实危害到公共安全,就归入“其他危险方法”,相应罪名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通过今天的这两起案例,刘超法官建议市民们遇到突发事件时要注意控制愤懑情绪,妥善处理,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对社会及自身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同时给自己留下终身污点。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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