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人是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017年5月27日20时许,胡某霞步行至中山市某对开路段,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在机动车道内与缪某正常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张某清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清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某霞也受伤并被送医救治。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霞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某霞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胡某霞与张某清的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胡某霞不服,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行人犯交通肇事罪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若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危及交通安全,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行人是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请结合本案具体谈谈。
行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行人也是该法的调整对象,对行人的通行作了规定。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包括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从实际情况看,因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
本案中,胡某霞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沿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横过机动车道,在夜晚一直低头使用手机,没有观察路况和信号灯而径直向前走,并在感知对方车辆灯光的时候突然加速向前跑。沿机动车道行驶的摩托车驾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来不及刹车,虽然向左打方向,但仍未避免撞击的后果,造成胡某霞、摩托车司机和乘客同时倒地。由此可见,胡某霞的前述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尽管存在缪某穿轮滑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缪某驾驶和被害人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这均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认定胡某霞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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