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妻子在1995年已经病重去世,前不久,岳父也因病离世,而近期岳父的房屋面临拆迁,张某来到了石井街道金龟社区进行法律咨询,问自己能否获得拆迁赔偿款。
坪山区司法局驻金龟社区法律顾问易兰兴向其了解情况,原来,张某在妻子去世后,虽然再婚,但仍旧照顾年迈的岳父岳母,在岳父生病时更是寸步不离的照料,秉承担医药费,在岳父去世后,张某又支付了部分丧葬费以及其他费用。岳父去世并没有留下遗嘱,而岳父生前的房屋面临拆迁,家里除了岳母,还有两个小舅子。那么,张某作为丧偶女婿,能否继承岳父的拆迁赔偿款呢?看看社区法律顾问易兰兴是怎么说的。
法律分析:
在上述情况中,按照《继承法》第十条以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张某丧偶后,仍旧赡养岳父,是具备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资格。
法律鼓励善行,弘扬慈孝,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分配的份额可以平分,也可以由继承人之间协商。在法律上,丧偶的女婿并没有对岳父岳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法律对弘德扬善之举有所回应,继承法规定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以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便是对不负赡养义务之人所为善行的正向激励。使有德行的善者可以从善行中得到肯定与激励,唯有此,善行将持久,真正实现良法善治。同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此外,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第10章中,对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第1129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相关法律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内容来源:坪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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