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抢劫持械斗殴,汕头潮南法院对恶势力犯罪两案四人一审宣判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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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下午,汕头潮南法院分别依法对成涛恶势力犯罪案件及刘泽涛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成涛犯寻衅滋事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刘泽涛犯放火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林某强犯放火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马焕城犯抢劫罪,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潮南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成涛和同案人粟某龙(另案处理)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成涛及同案人粟某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相继在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两英镇等地,逞强耍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其中包括多次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严重危害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人身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刘泽涛、林某强和同案人李旭鑫、马某雄(均已判决)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以同案人李旭鑫、马某雄为首,被告人刘泽涛、林某强等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分分合合在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司马浦镇、两英镇和潮阳区和平镇等地,先后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包括放火1宗、抢劫1宗、寻衅滋事3宗,共致4人轻微伤,严重危害当地正常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潮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成涛多次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泽涛、林某强结伙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均已构成放火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还分别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分别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焕城结伙持械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

潮南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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