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市制定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行为、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管理经过近10年的发展,目前已到了使用的高峰期,原有的管理办法针对使用的规定,不够细致规范、实用性不强,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因此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修改刻不容缓。
《决定(送审稿)》提出了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工作意见,增加了维修资金续筹、补建的具体办法,明确办理的流程,为使用高峰过后维修资金的补足和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提供政策依据,完善了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程序和操作流程,并增加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具体内容。
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签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表决,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也可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等表决方式。
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物业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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