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村民住宅报建新规:一户一宅基地,不得超过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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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规范和完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保证村民住宅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日前,惠城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编制印发了《惠州市惠城区村民住宅规划报建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村民住宅如何报建及建筑的具体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指导意见》,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建筑面积允许有8平方米内的误差。

住宅风貌纳入建房申请审核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应当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上,禁止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范围以外审批村民建设住宅。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及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及以下;山区15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

在住宅风貌等方面,《指导意见》也作了相关规定。如,住房风貌必须按照所在村庄规划中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根据区域范围统一总建筑高度、层高、色彩,形成统一协调的农村风貌特色;如无景观风貌规划要求的参照周边的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镇政府(街道办)在审批村民建房申请时,应将村民住宅风貌纳入审核内容,确保符合当地村民住宅建筑风格。凡不符合当地村民住宅建筑风格的不予审批。

建立违建住宅投诉和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由镇(街道)负责。

根据《指导意见》,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监督村民住宅建设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建立村民建设住宅动态巡查、违规建设住宅投诉和举报奖励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经济手段等,开展村民建设住宅自治管理。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具体审核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统一行使查处农民违建住房的职权。同时,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加强日常巡查,并动员群众参与村民建设住宅监管,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报告。

惠城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惠城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建完后需通过规划验收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那么,村民自建住宅要遵循怎样的流程?根据《指导意见》,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等材料,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政府(街道办)提供放验线服务。建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申报表、验收测量成果、现场实景照片等材料向镇政府(街道办)申请规划验收,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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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的自建房报建可能不予批准

哪些情形的村民申请建设住宅可能不予批准?根据《惠州市惠城区村民住宅规划报建指导意见(试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属于不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空挂户、外挂户;

2 不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

3 不符合所在村庄规划的;

4 将原有住房出卖、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在申请表中村民小组、村委会需对是否存在此情况进行认定);

5 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的;

6 不符合风貌管控和国家规范的;

7 在土地征收时已领取宅基地货币补偿的;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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